一、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本原则,是无论任何情况都必须首先遵循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原则。
二、子女抚养权
1、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随父或母生活问题,法律首先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由哪一方抚养子女。
(1)子女的情况如果子女在2周岁以下,一般应当有母亲抚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子女年满10周岁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工作的稳定性、住所情况、文化程度、教育方式、生活习性等。
(3)优先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其他因素在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的特殊关系,为充分保障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权,法律允许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因为这种抚养方式需要当事人之间能够相互配合,如果双方不能相互配合和理解,可能反而会对子女的身心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人民法院一般是不能判决轮流抚养的,只能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2、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在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子女抚养费
1、抚养费的确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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