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弥补中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在诉权配置方面的不足,以及从更大范围内调动社会力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权的配置方式重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权配置体制,扩大诉权配置范围,以更充分保障竞争体制中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作用。
借鉴国外的作法,可以考虑赋予下列主体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A.遭受不正当竞争损害的经营者。赋予这类主体诉权已经不成疑问,但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损害关系的存在。以往通行的学说认为,只有那些同行为人之间存在具体的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属于直接受害人的范围。但是鉴于当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竞争关系的理解日益广泛,所以可以对这类主体的范围作宽泛的理解。不论有关经营者与行为人是否属于同一行业,不论他们是否属于同一个经营层次,不论他们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也不论他们是否面向相同的市场相对人,只要行为人从事的行为以任何方式同有关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发生了冲突,并遭受了“现实的损害”,就可以认为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有关经营者就可以作为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B.潜在的同行业竞争者。与前一类诉权主体相比,这类诉权主体是指那些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存在潜在的、未来的、可能的或抽象的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德国1994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类竞争者及其诉权享有作了限定:首先,竞争者必须与行为人经销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其次,竞争者与行为人必须在同一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最后,行为人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必须产生一定的后果,即“足以严重损害该市场上的竞争”。[5]可见,对于这类诉权主体也不可恣意确定,把握的原则应当是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其虽然没有遭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损害”,但作为同一市场的竞争者,其有权对“损害该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制止。但是由于不存在现实的损害,所以这类诉权主体不得提出和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C.有权利能力的工商业利益促进团体。赋予工商利益促进团体、消费者团体、工商业公会和手工业公会等主体提起制止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的权利,在于直接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来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当性。一般来说,这类团体具有促进其成员工商业利益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宗旨,所以赋予它们提起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的权利、鼓励它们致力于维护竞争的正当性,具有足够的理由。按照德国法上的规定,工商业社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是团体在其章程中规定的任务是促进工商利益;二是团体事实上开展了章程规定的活动;三是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团体所辖活动的范围;四是社团必须包括一大批在同一市场上经营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五是社团必须有能力实际履行其章程所规定的任务;六是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足以严重损害该市场上的竞争。这些要求实际上为社团启动不正当竞争诉讼设定了一些条件,这些条件保障了社团启动诉讼的意图的正当性,也保障其启动诉讼的行为能够代表比较具有一定范围的成员。这一点值得我国参考。
至于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否享有诉权的问题在理论上也没有太大的疑问。当然,消费者团体的诉权应当只有针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但是考虑到我国的民间消费者保护机制尚不完善,消费者保护团体在法律的地位也不甚明了,所以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权的模式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建立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现实需要的诉权配置模式,牵涉到很多理论和实际问题,难以仓促结论。但是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调查研究,注重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通过在个案中的斟酌与裁量,肯定适应于具体案情的诉权资格,以克服因立法不足而导致的救济局限或缺位。
-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2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瑞士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387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
133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迎来大修改
11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479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490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
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
-
反不正当竞争向谁投诉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以上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向谁投诉的相关知识。
-
XXX是否反不正当竞争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修订意见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09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了五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反垄断法的区分,避免二者的交叉。修改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另外,还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