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一幢合法的建筑物,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取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三证必须齐全,无一不可少。但因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房地产部门收取一定费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取得上述三种证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待遇。因为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不与其他任何利益相对抗,也不与其他人员和单位的合法利益相对抗。他在享受补偿安置待遇时,不必命令他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手续(因为房屋的三证齐全,房产部门必须办理)。但房屋所有权证缺失的事实也要妥善处理,即按照办证费用的数额扣除补偿安置费用。如果被拆迁房屋没有任何建房申报手续,或者虽有一定手续,但三证不全,这些被拆迁房屋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享受补偿安置待遇。但有以下几种情况。1。该楼盘属于违法建筑,但在被城市土壤管理和规划部门罚款后,房主却办理了相关手续,只是因为该房屋属于拆迁范围,而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暂停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还应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因其违规建房的违法行为,按城市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罚(应认定不存在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规定处罚规定,房屋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违法建设变为合法建设,合法建设的业主应当享受合法待遇,也就是说可以享受补偿安置待遇。
2。建设是违法的,但被城市土壤管理和规划部门罚款后,责令其办理手续,但相关手续却没有办理。因为被拆迁人的违法建设明显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办理手续。但他们没有按照处罚规定缴纳罚款和办理手续,也没有使违法建设合法化。法律后果应由他们承担。当然,业主不能享受补偿安置待遇。但是,违法建筑材料应当按照其合法收入予以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对其建筑材料的补偿只是对其残值进行补偿,而不是按照建筑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3。建筑物是违章建筑。虽然已经按照城市土壤管理规划部门的规定进行了处罚,手续也都办妥了,但如果处罚决定中明确了附加条件,就应该严格按照附加条件执行。如果附加条件不明确、难以理解,被拆迁人享受货币补偿的房屋,却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原因有三:一是房屋产权证是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但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根据附加条件补发,它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产权证。被拆迁人的房屋由违法建设变为合法建设,合法建设当然享受按价补偿;二是被拆迁人在建房时,违反了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没有在城市规划中建房。现在他们不得不拆除它们,并按照城市规划建造它们。当然,安置他们是不可能的;第三是附加条件的合同性质。由于处罚本来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在处罚决定中规定了一些附加条件,体现了民法的特点。在违法建筑应当无条件拆除的情况下,考虑各种因素形成的附加条件,实际上是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无条件解除特定附加条件的,被拆迁人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待遇,应当无条件解除。三是房屋权属不清,纠纷仍不明朗。权属争议房屋拆迁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是根据争议双方的约定,还是赔偿费由公证机关直接公证交存。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城市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用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临时用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如何对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补偿安置,也应根据以下情况区别对待。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有权得到补偿处理,但不能得到安置处理。
由于被拆迁人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是经批准的合法建筑物,应当享受拆迁补偿待遇。也因为是临时建筑,当然不能享受安置待遇。2。临时用地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虽然临时建筑已经批准,但超过使用年限后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除。逾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的建筑材料仍可以归被拆迁人所有。超过期限的,建筑材料的残值可以冲抵拆迁成本。临时用地、擅自建房的,不受法律保护,不享受拆迁待遇。
因为这种违法建筑,没有程序证明被拆迁人应该无条件拆除。房屋拒不拆除的,拆迁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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