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的内容
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公示,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现代,由于抵押贷款的投资,不动产证券化,因此动产和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往往被稀释。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经被废除,典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不动产变动的迹象。
(二)必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三)须以书面作出。
二、不动产物权的设定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4种情况:
(一)是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为什么可以不登记?因为登记是起一个公示作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起到了公示作用,所以不必再履行登记手续。这里所讲的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是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使用权仍然要登记。
(二)是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
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儿子不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承认儿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该房子不登记,也承认他的物权效力。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登记的,但第31条有一个特别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举个例子说明这话什么意思,某房产原来归夫妻共有,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不登记,女方拿着判决书,就能证明归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要求处分该房产,就必须去办理登记,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合法建造的房产也是如此,处分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
(四)是对地役权的规定。
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便利,利用他人土地享有的权利。例如,甲要铺设一条管道,必须利用乙的土地,否则就会绕圈子增加成本。这样,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双方同意即可。虽然地役权是双方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产权和物权都是我们需要去保护的内容,对于产权和物权以及不动产物权的认定和相关设定是我们生活必备的知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认知的话,很可能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过在此方面国家有非常完善的法律条文进行保护,我们可以积极的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不动产物权有所有权吗
不动产物权有所有权,不动产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形状、性质改变的物。不动产所有权的特点在于其移转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例如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物的归属、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例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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