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18:24 245 人看过

债权凭证和债务凭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种文书的类型。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而债务凭证则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产生来源和作用。债权凭证是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其作用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而债务凭证的行使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债权凭证和债务凭证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所不同。债权凭证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以及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而债务凭证的内容则主要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债权人的债务种类、债务金额、债务期限等。

在实际应用中,债权凭证和债务凭证都具有重要作用。债权凭证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而债务凭证则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方便当事人进行协商或诉讼。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债权凭证和债务凭证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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