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人身保险纠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5:12:47 396 人看过

一、如何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类。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排斥人身保险合同对该条款的适用。因此,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和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法院受理人身保险纠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1、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排期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5、付款方式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章;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6、法院开票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三、保险纠纷解决的途径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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