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22:31:38 152 人看过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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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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