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2)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您指的是罪数形态,1.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3。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干要件重叠或交叉.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本罪即行为人的目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一犯罪行为成为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其中牵连关系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第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指的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刑法总则予以规定,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即“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它并非完整的数罪。由于该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而非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理论上吸收关系有以下三类:第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轻重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分;第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根据行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
2,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且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对想像竞合犯,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故其实质上是一罪。判断一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也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观上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2.牵连犯牵连犯,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您好:
(1)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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