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而《关于利用外资重组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的制度性障碍已基本消除。对此,业内人士普遍看好未来中国的外资并购,认为《条例》颁布后,并购活动将如火如荼。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上并没有出现大规模外资并购的浪潮。“外资并购潮”为何没有如期而至?当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不适合或完全不适合外资并购活动的发展[1]中国的“外资并购法律环境”是什么——这是本文试图揭示的一个中心问题。本文主要从外资准入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在多大程度上为外资并购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制度上的支持,或者说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是如何制约外资并购的发生的。1、从法律制度支持的角度看,外资并购在中国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果没有必要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势必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显然,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是外资并购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如波斯纳所说,事实上,只有诉讼的威胁才能扼杀并购[2]如果法律风险过大,必然会抑制外资并购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制度的支持是外资并购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良好的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外资并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但令人欣慰的是,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非常之快。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外资并购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外资并购基本上有法可依,法律依据的明晰大大降低了并购的法律风险,使外资并购在制度保障层面的顺利发展成为可能。本文详细梳理了72部与外资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一个不完全符合逻辑的基本分类,概述了我国现行外资并购的法律框架(具体框架图见附件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章对公司合并、分立作了专门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因此,它是我国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范。二、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条例》,规范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基本形式,明确了外资并购的一些基本问题,该规定适用于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境内企业,明确了外资并购的法律效力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可以认为《暂行规定》在比较完整的意义上确立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是外资并购一般规范之外的一部初步的外资并购法典(二),我国也针对外资并购的不同对象制定了许多专门的法律规范。当外资并购适用于这些特殊对象时,除了上述外资并购的一般规范外,还必须符合特定类型并购的特殊法律规范。总的来说,这些特殊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是根据并购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制定的,但又相互重叠。很难进行完全合乎逻辑的分类,只能进行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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