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毓宁与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7:20:21 398 人看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金民初字第4166号

原告何毓宁,男,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出生,住郑州市政六街22号院1号楼7号。

委托代理人金绍成,郑州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住所地:政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群胜,所长。

原告何毓宁诉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毓宁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绍成,被告法定代表人陈群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和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八日,我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和内部管理协议书。两份协议都是以我是被告单位职工为所附条件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我按原享受中级专业的技术职务的待遇,每年交所财务5000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告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对我按在岗职工对待。内部管理协议书约定:我和董俊二人在物理所内为在职职工,在四年有效期内交纳管理费第一年15000元,后三年每年2万元,由被告给我提供5万元发展资金,月息10%,使用期为四年,超过5万元,可短期拆借,月息暂定15%。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我分别向被告交纳停薪留职费、管理费共计81176.80元,向被告借款15万元。但被告在给在职职工办理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医疗、社会保险、统筹等方面待遇时,不给我办理。为此,我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被告答复说:我从来就不是物理所职工,至此,我才知道被告并未将我纳入被告单位在职职工编制。我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所附条件是我是被告单位在职职工,现被告未将我纳入本单位在职职工编制,不符合双方签订协议所附条件,因此,双方所签协议未生效。被告据此向我收取的停薪留职费、管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属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停薪留职费和管理费共计81176.80元。

被告辩称:一九八七年,原告在调往我单位时,其原单位只为其开具行政关系介绍信,未开具工资关系介绍信,我方多次催办,而原告在办理调动期间未如实说明问题,并隐瞒实情。后经我方了解,得知原告因给原单位造成损失问题未得到解决,原单位拒开工资关系介绍信。根据当时我省人事厅的有关管理规定,没有工资关系介绍信,不能入物理所的事业编制,由于原告个人的原因和责任造成其无法入我单位事业编制。我方只好将原告作为在册不在事业编制的职工纳入管理,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我方从未以任何形式认定原告不是我单位正式职工,并给原告分配有住房。后经原告申请,我所同意,原告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领办郑州四维通用测控技术研究所(私营)。为支持本所职工创办民营企业,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我所与原告签订了内部管理协议,并提供了经营用房和发展资金,现因原告未按期还款,经所务会研究决定,暂缓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于养老统筹问题,我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统筹工作一直未启动。关于职称问题,我所的职称评审工作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并不是人人必有的待遇。原告称我所不承认其为物理所正式职工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不为其办理医保、统筹、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的起诉理由并不存在。我所按照当时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与其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及内部管理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收取的停薪留职费和管理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陆续与被告签订了几份停薪留职协议,期间双方在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又签订一份内部管理协议。被告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提供了经营用房和发展资金,原告也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停薪留职费和管理费。现原告以被告不承认其是本单位职工为由,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未生效,被告依据该协议收取的所有费用,属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不承认其是本单位职工,没有证据,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依照双方所签协议,收取的各种费用,不属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停薪留职费和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刘英

审判员乔艳

审判员任俊英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艳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3日 03: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何彩容与郭湛光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4-10-08当事人:郭湛光、何彩容法官: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5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彩容,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丰华花苑南C区1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湛光,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扒头组。上诉人何彩容因与被上诉人郭湛光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何彩容于2002年曾请被告郭湛光为其承建地基为水泥结构的锌铁棚。原告分别在2002年2月10日支付20000元,3月26日支付6000元,3月27日支付2000元,4月3日支付3000元,6月19日支付5
    2023-06-08
    459人看过
  • 王淑清与何晓艳不当得利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阿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王淑清,女,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6委7组。委托代理人葛振尧,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6委7组。被告何晓艳,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阿城社会福利院会计,现住所阿城市和平街金港小区7号楼。委托代理人兰玉杰,阿城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王淑清与被告何晓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清于2004年11月2日以程序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任秀华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王春红
    2023-06-08
    464人看过
  • 某研究所与朱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德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基础件研究所(下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四川德阳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称二重集团公司)审计室干部,住该厂1011区1栋5楼6号。委托代理人叶孟渝,1951年2月出生,二重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研究所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1999)旌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朱萍及委托代理人叶孟渝、上诉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重1011生活区1栋住宅楼系研究所修建,包括室内装修。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曾给住户口头承诺,若住户自己更换装修材料,研究所将按规
    2023-06-08
    454人看过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与中国农业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上海奔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学院),住所地上海市翔殷路1157号。法定代表人刘定昌,院长。委托代理人黄道新,助理员。委托代理人徐文仪,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镇洪山路189号。负责人蒋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捷,职工。委托代理人陆莉,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奔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5521弄7号。法定代表人范宜国,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8)杨经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
    2023-06-08
    157人看过
  • 李宪章与王峰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宪章,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管理局工程运输公司一公司安计办主任,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锦华小区11号楼。委托代理人:李天福,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运输公司一公司调度员,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胜利小区。委托代理人:高天玉,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宪章因与王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宪章及委托代理人李天福,被上诉人王峰及委托代理人高天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1998年5月2日原、被告因工作需要到外地执行任务,原告向单位借款20000元解决路程费用,原告将
    2023-06-08
    183人看过
  • 黄俊敏与廖颖不当得利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2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敏,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14号6-1号。委托代理人殷俊,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颖,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业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O号。委托代理人唐志军,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业银行重庆市江北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0号。上诉人黄俊敏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6)江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而使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本案中,黄俊敏与廖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黄俊敏在2004年3月16
    2023-06-08
    268人看过
  • 马丽与毛桂英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02-11当事人:毛桂英、马丽法官: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5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女,1946年2月21日生,回族,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卢湾区顺昌路612弄18号。委托代理人杨开,男,退休,住本市海防路329弄119号。上诉人马丽因返还钱款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5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丽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开,被上诉人毛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丽是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毛桂英是上海好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财务。1998年7月29日,马丽向毛桂英交付了四笔货款,毛桂英向马丽出具了业务员缴款证明单,该证明单上收款员签收毛桂英,缴款业务员签付为马丽,马
    2023-06-08
    500人看过
  • 于子洋与杨彬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7-03-15当事人:杨彬、于子洋法官:文号:(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1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子洋,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7-2号511室。委托代理人:侯铁男,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彬,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43号341。原审原告:赵清,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三街18号5-5-62。上诉人于子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6)沈皇民一合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岩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方晨参加评议,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
    2023-06-08
    88人看过
  • 吕子山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不当得利纠纷案
    吕子山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子山,男,汉族,1953年2月6日,住广州市天河区燕塘大院11栋304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20楼2011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符海剑,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路104号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钢,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仁济路14号603房。上诉人吕子山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2023-06-08
    319人看过
  • 上海子明科技研究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子明科技研究所因共同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经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5月22日签订关于共同开发新型烟用滤嘴材料的意向性协议。同年10月1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同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正式书面协议,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引进镀二醋酸纤维素的香烟过滤嘴专利技术;上诉人加工制作的丙纤真空改性涂层设备须于1995年11月份内总装测试完成并向被上诉人交货;机器制造费用由上诉人承担30%,被上诉人承担70%,待实验完成并取得成功后,30%的机器制造费用由被上诉人如数给付上诉人,实验费用及上诉人来昆人员费用也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先垫付给上诉人80万元,如因上诉人的原因,在11月内不能向被上诉人交货,上诉人应如数退还项目垫付资金80万元。签约后,被上诉人于同
    2023-06-09
    419人看过
  • 北京达捷达科贸有限公司与刘清不当得利纠纷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张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捷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华龙街天安大厦604室。法定代表人武止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占军,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柱,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清,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美术家学会会员,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57号。上诉人北京达捷达科贸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达捷达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占军,被上诉人刘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北京达捷达科贸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其为怀来县商业局明珠大厦搞内部装修应得的工程款417927元,委托被告刘清结算后,刘清却拒绝将此款向
    2023-06-08
    404人看过
  • 发生不当得利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获利者已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生活中要是发生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三
    2023-08-07
    351人看过
  • 卜凡淮与陈希强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凡淮,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周刘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锡泉(系卜凡淮之妻),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周刘村农民,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希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垦利县陈师傅汽车钣金修理厂业主,现住垦利县利河路185号。委托代理人周新华,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吉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垦利县振兴路90-1号。委托代理人邢玉珠,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委退休干部,现住垦利县城中心路7号。上诉人卜凡淮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8
    2023-06-08
    66人看过
  • 张祥华与曹卫国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11-05当事人:曹卫国、张祥华法官: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2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祥华,男,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公义码头街30弄1号103室。委托代理人金鑫林,男,住上海市西藏北路840号4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国,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县凤溪镇白马塘村53号。上诉人张祥华因欠款一案,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9)南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祥华之委托代理人金鑫林、被上诉人曹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曹卫国与张祥华因工作关系而结识。1998年7月,张祥华有一装潢工程介绍给曹卫国,因故未成。同年8月11日,张祥华立下字据载明:今收曹卫国人民币一万五
    2023-06-08
    317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专利实验与科学研究的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03
      1、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2、在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而是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5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编制程序:(一)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收集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收集成果的方式一是在报纸和刊物上发布征集通告;二是请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直接推荐;三是直接向项目完成单位发函征集。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项目承担单位和任务下达单位都应积极配合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凡属下述情况之一,并满足应用推广条件的软科学研
    • 不当得利胜诉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27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研究院科研机构的占用怎么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20
      研究院拆迁的补偿拆迁主要有: 1、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装修费用的补偿。2、经营损失的补偿。3、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 河南研究院要求员工赔偿
      陕西在线咨询 2024-11-06
      研究院拆迁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产生的损失的机器设备。此外,装修费用的补偿也应该被考虑在内。 2. 经营损失的补偿。 3. 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 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