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完整准备填写,加盖公章。
包括:举办者、申办理由、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包括:当地生源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办学场地、实训设备、生活保障设施等情况。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包括办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其中租赁场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8年
包括举办者出资办学的有效验资报告(含帐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并载明产权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包括主体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
包括实习实验设备配备表等。
包括校长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包括学校管理架构及人员名单、学校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等。
完整准确填写,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新洋路378号人力资源大楼
五、办理时限
54(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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