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最早的一项准则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APBOpinionNo.26,“EarlyExtingishmentofDebt”)。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偿债能力急剧恶化,并最终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与APBOpinionN0.26的规定不同的是,许多债务重组事件是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发生,这就迫使替代APB的FASB尽快制定出能指导和规范此类经济业务的准则。为此,FASB从1975年起,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的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近二年努力,终于发布了上述的第15号公告,并要求从1977年12月31日起实施。此外,FASB在1993年5月颁布、1994年12月15日生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关于不良贷款的会计处理》,作为FASB第5号和第15号公告的修订,也涉及许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适用范围)却有所不同。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然而,在美国,公告讨论稿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因此,他们建议将该公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困境中的债务重组。FASB采纳了这种建议,在公告的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并在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债权)。我国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基本借鉴了美国第15号公告的作法,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不同的是在判定是否作出让步时,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第15号公告要窄些。
应该说,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遗憾的是,在准则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借债务重组业务操纵利润。因此,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准则对原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近年来,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债务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同时考虑到原债务重组准则适用范围过窄,因此,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不再强调债务人的财务是否发生困难,或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作出让步。这就大大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债务重组定义的不足点分析
1.“财务困难”难以独立充当定义中前提条件的角色。对一个处于财务困难时期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会得出两种结论:要么他的续营价值大于其清算价值,要么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而对于一个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的财务困难企业,本应当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按照新债务重组的定义,只要是处于财务困难的债务企业,不管其续营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就能和债权人达成让步协议进行债务重组。这样会造成,一方面已做出让步的债权人的相关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另一方面,续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的债务企业持续经营摧毁了投资人本来可以通过清算得到的价值,造成企业的恶性循环,甚至会因此产生连锁反应给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因此,“财务困难”难以独立充当债务重组前提条件的角色,只有在处于财务困难时期的债务人的续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情况下的债务重组才是健康、公平、公正的债务重组。
2.对债权人让步的硬性规定欠妥。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债权人做出的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的价值一定要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才称得上是债务重组,这一规定给“债权人的让步”提供了量化的判断标准,看似方便了债务重组业务的实务操作,殊不知,这一硬性的量化标准排除了相当一部分实属债权人让步的具有债务重组实质的债务重组,有些欠妥。
首先,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之所以与债权人产生债务纠纷,是因为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多余的现金流偿债,而此时债权人同意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债,不管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债务账面价值,本身就是债权人做出的一种让步。从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来看,现金的流动性比非现金资产大,其风险比非现金资产低。如果可以在现金与非现金资产之间作一选择,任何一个债权人都会首选现金偿债,而债务到期债权人没有现金只有非现金资产偿债,那么,债权人接受了非现金资产就属于让步,理应是一种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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