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母子俩因故生隙断绝往来17年,七旬老母因治病老太销巨大且丧失劳力,起诉要求儿子分担医疗费并支付赡养费,其诉求还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赡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老太的诉讼请求。
1936年出生的石老太系该县某村农民,育有2儿2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
石老太诉称,自1996年其夫逝后,因家庭琐事母子产生矛盾,长子刘甲就没管过她。近年她因身体不好多次住院老太医疗费3.4万余元,长子从不过问让她很伤心。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特诉求法院依法判令长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医疗费1万元,并每年支付赡养费2千元。
年近五旬的刘甲辩称,其从未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反而一直渴望和睦的亲情、想尽赡养义务,但母亲从未对其提过赡养要求。身为长子其深知应当孝敬父母、给弟妹做好表率,但因1996年老父与其妻吵架生隙后,老妈及弟、妹就对其反感,半年后老父去世,家人均归责于其,弟弟在丧事上还抡砖砸他,此后家庭外交活动都排除其参加。老妈年老后将其承包地发包给他人种植,并随弟弟进城度日,母亲的生活状况及生病其一概不知,母亲这次诉前也从未对其提过要求、也未找人捎过话。其愿意接受法庭合理的安排,承担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老妈的承包地可由子女履行代耕代种义务,解决吃饭问题。但恳求老妈今后消除仇恨、不再唆使其他子女对其指责、打骂。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老太育有4个子女,刘甲系其长子。1996年之后石老太一直由刘甲外的其他3个子女赡养,此后其多次住院治病,医疗费均由其他3子女垫付。去年底石老太诉求长子履行赡养义务。石老太现在的收入来源有:国家每年发放养老金780元、2.5亩承包地转包费每年约1千元。2013年度山东省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776元,与其年收入差额为49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刘甲在其母60周岁后一直未对履行生活上照顾、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其母要求其分担此间的医疗开支并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石老太有4个子女,且尚有部分收入,法院认为应由刘甲承担石老太1/4的医疗费,并按省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与原告年收入差额部分的1/4支付赡养费。遂依法判令刘甲限期给付其母医疗费8300元、每年给付赡养费124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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