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信息和经验,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设计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
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本规定所称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投标底价和投标内容等,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能够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不构成技术秘密。原告的技术可以从公开出版物、行业标准和其他知名技术中获得,因此其拥有的技术不具备专有技术的特征,也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构成要件。案件编号:(2000)中证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权利人的非专利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要求利害关系人保守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在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违法行为时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权利人的非专利技术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初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行业技术人员不掌握、不了解、不易获得,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全套图纸记载了上述专有技术资料,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行为人泄露和使用当事人的技术图纸,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案件号:(2003)胡毅中民吴(志)中字第三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秘密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利益和商业信息所保守的技术秘密。一般来说,商业秘密应具备三个要素: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称为技术秘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实用性和价值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具备非公开知识、价值和保密条件后,判断某类信息是属于技术信息还是属于商业信息,一是看这类信息有用性的具体表现,另一个是看在获得这类信息后,哪些方面能够带来竞争优势,即信息的经济价值是什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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