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法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0:29 412 人看过

1975年1月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颁布实施。共有八条,明确规定了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原则、共同海损损失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息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的期限等。《规则》第8条还规定,“为减轻各方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损理算应尽可能简化”,“理算书还应简明、易于实施”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为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应当首先到达共同海损理算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根据英国《海损法》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航程终止地有管辖权hmia,1906:“在被保险人未行使要求其他责任方分担损失的权利之前,保险人应对共同海损牺牲承担责任。”.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人处获得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人应首先支付赔偿,然后有权使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是,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就该损失获得全额赔偿,而无需首先行使向其他各方要求分摊的权利。"上述适用于共同海损牺牲的原则不适用于共同海损费用,这是因为该费用不涉及特定利益的损失或损害,因此不要求保险人对其直接负责。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充分行使向其他利益相关方索赔的权利,然后才能重新向其保险人索赔。英国MIA1906的做法是,如果被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费用,其承担的损失比例可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比例限制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范围。⑤中国法律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挪威海上保险合同中提出了“共同海损吸收条款”,其核心是船舶保险人“吸收”船东在约定金额内的全损风险,并立即支付船东遭受的所有全损牺牲和费用,而不等待全损调整。约定金额为船东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最高金额。本条款规定:ner是一个法律上有利的选择,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援引。一些学者建议中国的海上保险制度也援引“共同海损吸收条款”,它可以保护被保险人不受一般损失的担保,完成一般损失的调整,并向其他利益相关方请求分摊。这对于在涉及大量小货主的情况下保护船东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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