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合同条例废止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7:35:13 355 人看过

目前,《民法典》对承包合同有相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工合同,也可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移交给第三人。第三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解后分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商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承包的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南宁企业兼并条例(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确定

第三章企业兼并的形式

第四章企业兼并的程序

第五章被兼并方的职工安置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产权转让费的支付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产品及企业组织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企业兼并行为,维护兼并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依法有偿取得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内的企业兼并,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企业兼并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经济结构合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

坚持政府导向与企业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坚持兼并方必须是优势企业的原则;

坚持经营方向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兼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受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企业兼并过程中,应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确定

第七条兼并方应是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俱佳,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第八条下列几类企业为被兼并方:

(一)自愿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二)

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的企业;

(三)长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

(四)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范围,而自身又无力转产的企业。

第九条对于新兴产业中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

第三章企业兼并的形式

第十条购买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产权。

第十一条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为条件,接收被兼并方的产权。

第十二条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方的所有者将被兼并方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

第十三条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足够比例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第四章企业兼并的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通过直接洽谈或其他方式确定兼并和被兼并,草签《兼并意向书》。

第十五条兼并双方的意向书和可行性报告,一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其内容包括兼并方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债权债务情况及兼并后的发展方向、产品市场状况、未来三年内的效益预测等。

第十六条企业兼并各方是国有企业的,要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经主管部门商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是集体企业的,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单位批准;是股份制企业的,由股东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被兼并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对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经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具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审计确认。

第十八条企业兼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被兼并方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采取吸收股份式或控股式兼并的,兼并方和被兼并方都要进行资产评估。

兼并各方资产评估的结果,须经产权所有者确认。

第十九条确定产权转让价格。被兼并方根据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地提出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并报产权归属所有者确认后,作为产权转让底价。产权转让成交价格以底价为依据,由兼并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被兼并方属国有企业的,其产权转

让价格,须经

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被兼并方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产权转让价格,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产权所有者代表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确认。

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兼并的,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双方的股份额度。

第二十条兼并双方签署《兼并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兼并双方的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兼并方式、被兼并方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税务等问题的处理、资产移交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期限、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遗留问题的处理

、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明确的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兼并各方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协商或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兼并协议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兼并双方必须在《兼并协议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和债权债务转移手续。企业被兼并后,可按兼并方确定行业归属关系。

第五章被兼并方的职工安置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除兼并协议另有规定外,采取购买、承担债务和吸收股份方式兼并的被兼并方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由兼并方接收,可保留其所有制身份。

第二十四条从兼并双方草签《兼并意向书》后到《兼并协议书》生效时止,被兼并方职工可以自愿流动。

第二十五条兼并后被兼并方的职工福利待遇,实行兼并方的制度,享受同工同酬。执行确有困难的,可由兼并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兼并协议书》上载明。

第二十六条被兼并方的离、退休职工由兼并方统一进行管理,享受与兼并方离、退休职工同等的待遇。退休统筹金或退休保险金由兼并方承担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兼并方应根据需要对被兼并方的职工进行一定时间的转岗培训,以使其尽快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第六章产权转让费的支付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兼并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以用于支付产权转让费。

第二十九条采取购买式和控股式兼并的,产权转让费应一次付清;一次付清有困难的,经与产权所有者协商同

意后可以分期支付,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承担债务式兼并的,兼并方与债权人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确定还款计划和时间。

兼并双方是国有企业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方的上交利润指标。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转移兼并企业归还的,应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兼并企业归还被兼并企业贷款有困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条产权转让费归被兼并方的产权所有者。被兼并方是国有企业的,其转让费由国家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被兼并方是集体企业的,转让费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签订《兼并意向书》之日起至签订《兼并协议书》之日止,在此期间,被兼并方或其工作人员私分、隐匿、损毁、哄抢、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的,对直接责任者,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仍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兼并方违反本条例第六章规定,拒付或不按时付清产权转让费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取消企业兼并的批准决定。给被兼并方带来损失的,兼并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和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四条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制度和纳税办法按兼并方的财务制度和纳税办法执行。亏损补贴、减免税待遇、工资总额和信贷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实施过程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8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第二章倾销与损害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
    2023-06-05
    21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便于各地筹集工农业大跃进所需要的资金,促进人民节约储蓄,有利于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确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由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省、自治区所属专员公署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推销的公债收入,大部分应当留归各该专区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支配,一部分由省、自治区调剂使用。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数量,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控制,并且必须在自愿认购的原则下组织推销,不要使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因为认购过多而造成生活上的困难。第四条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票面金额不宜过高。公债的利息,年利率一般不宜超过百分之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发行无息公
    2023-06-05
    23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的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丁、在提
    2023-06-10
    18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四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五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
    2023-06-11
    4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
    中国征地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天平高速公路天水段征地补偿条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2023-08-03
    8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议)目录第一章律师的任务和权利第二章律师资格第三章律师的工作机构第四章附则第一章律师的任务和权利第一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
    2023-04-24
    199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合同条例废止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07
      目前,《民法典》对承包合同有相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工合同,也可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移交给第三人。第三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
    •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是否废止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5
      已废止。目前再《民法典》中对于承包合同有相关的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废了吗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5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没有作废了的。劳动法里的合同部分作废了,按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动废止,但劳动法里的劳动基准法部分,以及前面的相关解释还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原《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部分重新立法,并没有涵盖全部《劳动法》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例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