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
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对于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还是故意。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罪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只不过在行使审批和监管等职能时超越了职权范围和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安全估计不足,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企业在办理环保认证及有关手续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明知其不符合科学规范或者法律规定,因为受贿等原因而违规批准或办理的渎职行为,已经具备了间接故意,极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刑法对这两类犯罪的处罚规定相差很大,一般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最高处罚为七年,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最高刑也不过是以有期徒刑为限;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处罚为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被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很少,对事故责任人犯罪性质的评判往往争议很激烈,由此而引发的失职渎职类犯罪被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没有出现过,至少说笔者还没有见到过这样的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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