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以我院反贪局2004年办理的10起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主要有:
1、取保候审均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未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基本上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所在单位的领导。
2、无一件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3、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信息填写、指纹掌印采集、人员送押等执行工作大多有检察办案人员完成。
二、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1、拘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均规定: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对什么是连续拘传并无具体的解释,对两次拘传之间间隔的时间也未作明确规定。立法的模糊性容易导致有些办案机关为了追求效率,将拘传变相为羁押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避免造成拘传错误,不愿采用拘传强制措施。另外,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直接拘传,也可以先传唤后拘传。这种随意性的规定明显有悖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它没有明确哪类人应先传唤后才能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拘传,容易导致有些办案机关一律采用拘传,侵犯自动到案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取保候审。(1)在期限方面。《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各自的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应该说,《刑诉法》的本意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的期限总和不得超过12个月,而司法解释却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扩大解释,实践中难予执行。(2)在保证方式方面。《刑诉法》和其他司法解释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一条要求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一些司法解释规定了保证人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对违反监督义务的保证人规定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本案无牵连的人基本上不愿意承担这种可能被罚款甚至构成犯罪的责任,导致实践中保证人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是所在单位的领导,保证方式仅靠保证人的人格、信誉来保证;加上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同时,职务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学历高、社会阅历深、关系复杂、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由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许多人会出现翻供、串供、毁证等情况。另外,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保证金的数额进行明确规定,只是笼统规定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许多不符和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目的事情的发生:保证金数量太高,一些犯罪嫌疑人无力承担,宁受羁押;保证金太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威慑作用,容易造成他们畏罪逃跑等。(3)在执行方面。《刑诉法》等规定:公检法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方面的规定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公安机关在基层都有派出机构,更利于监督。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该类强制措施执行的合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受理,在执行上也不到位。有的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干脆就没有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这些都给犯罪嫌疑人留下活动空间,不利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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