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潍坊市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增员申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潍坊市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增员申报办理条件
单位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三、潍坊市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增员申报办理材料
1.《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
2.录用(招聘)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调令或干部任职文件)
3.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
4.公务员登记或参公登记等证明人员身份的材料
5.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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