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2 15:22:40 376 人看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如下: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行使的职权包括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地位与任期

(一)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二)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负荷: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从第六届人大起,总人数约为155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届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权召集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根据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三)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即五年。为了保障两届之间的工作衔接,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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