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保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0:02:48 145 人看过

一、环境科学证据的形成

1、鉴定程序的完善。鉴于环境侵权案件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上认定的困难,在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中,鉴定结论起着决定性作用,法院对于科学证据特别是鉴定结论过度偏好。然而,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的效力受到其自身因素的诸多限制。目前我国并没有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也没有环境污染损害大小评估机构,造成了目前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等混乱局面,制度的缺失导致环境污染危害原因、后果认定的失信。如果法院仅仅依靠鉴定结论等科学证据,而轻视甚至忽略其他证据,极有可能导致不能恰当认定事实,过于依赖法律规定来推定因果关系或证明责任分配这种风险负担机制,对司法公正必然造成负面影响,带来负面社会效应,故有必要完善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

2、因果关系的认定。基于环境侵权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技术性、复杂性,由原告证明其内在逻辑关系的困难,证据规则中应当将原告从因果关系证明中解放出来。在我国司法实践经验还不十分丰富,相关理论还不够深入的情况下,应以平衡社会利益,确保社会正义为价值指导,使用多元化的方法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同时,要防止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滥用。

受污染损害的受害者只要提供污染损害时的自然环境和一般概况以及有关索赔的鉴定和原始凭证。有关污染行为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关键性证据由被告举证。被告要免除责任,就必须证明他没有污染行为或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给予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以公平原则给予污染者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应当允许污染者举证推翻推定的因果关系。在污染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关时,只要其能证明成功,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则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不能免除责任。

二完善支持起诉制度

支持起诉制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补充和完善。公民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单位请求支持,或者起诉时因无直接利害关系,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又确实发生,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告知当事人更换适格原告。由于法院也属于可以支持起诉的机关之列,其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有关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能或支持适格原告起诉。环保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同时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对原告的诉讼予以支持,这就将环保机关的起诉资格与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统一起来,既是诉讼方法的创新,又未突破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极具借鉴意义的模式。

1、支持起诉的主体。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除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以外,应当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支持诉讼的形式支持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2、支持起诉的形式。较为理想的做法是,检察机关应原告的申请决定是否出庭支持起诉,原告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出庭的,也只是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对支持起诉的事由予以说明,不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在庭审前,通过听证程序等合法形式对支持起诉的具体事项进行确认,而在正式庭审中检察机关则不必出庭。

三先予执行的放宽

1基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者权益的需要,应放宽环境侵权案件中先于执行的条件,即仅须满足“权利义务明确”和“存在紧急需求”的条件,不再要求“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等严苛要件。金钱给付也不应限于目前法律列举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也应当包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金等其他金钱款项。

四行为保全的规范

1、行为保全措施申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列举式对环境侵权中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但随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环境保护审判实践不断积累和沉淀,有必要给予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行为保全制度更大的适用空间。

2、行为保全申请的担保。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日本和美国的做法,对于诉讼行为保全,一律免除担保责任,对于诉前行为保全,进行个案的区分和裁量,适当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可以建议申请人购买保证保险的方式,分散诉讼成本。

3、诉讼行为保全听证前置。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行为保全中,鉴于法律对行为保全申请条件的苛刻要求,以及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直接性影响,即行为保全措施实施后,被申请人立即面临着停止建设、停止排污、停止生产等情形,对于被申请人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失。有必要在行为保全中设立听证前置程序。听证过程中,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参与监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听证,并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作出书面意见。

五完善调查令制度

1、调查令的实施程序。首先,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令,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须为案件当事人及其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律师,调查人须为其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的书面证据;其次,法院审核: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证据调查令之后,法院应对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提出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明确的内容、所申请调查的证据是否适用调查令的范围、被调查人是否掌握该证据材料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2、调查令的证据效力。一是时间效力:举证期限届满,调查令即失效。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若在此期间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是对被调查人的效力:被调查人必须履行调查令所记载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形,调查令失效;三是依据调查令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当事人依据法院出具的证据调查令所取得的证据,只能视作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之一,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9: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哪些行为属于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3、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如何对不可抗力进行认定对不可抗力进行认定有:1、不可预测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虽然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事故的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若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行为来避免,则事件不能视为不可抗力;3、不可克服,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克服,如果事件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来克服,那么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4、履行期间性,对于某一特定的合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同终止前,即合同履行期间,如果
    2023-04-07
    98人看过
  • 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社会妥当性、合法性、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累积性等特点。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人群居住越来越集中趋势,环境因素日显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地发生,这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对环境侵权这种行为予以重视!一、环境侵权的性质(一)环境侵权的客体吕忠梅教授在《环境法的新视野》中写到: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新型权利。(二)环境侵权的主体有的学者在概念中明确环境侵权的主体是行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则没有指出侵权主体。笔者认为侵权主体应
    2023-02-18
    239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污染侵权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23-04-26
    398人看过
  • 环境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哪些
    1、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潜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
    2023-03-01
    449人看过
  • 环境侵权的性质
    一、环境侵权的性质(一)环境侵权的客体吕忠梅教授在《环境法的新视野》中写到:“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权利,环境权不是公民个人对其择住环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因而,不是财产权。环境权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权。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新型权利。”(二)环境侵权的主体有的学者在概念中明确环境侵权的主体是行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则没有指出侵权主体。笔者认为侵权主体应当明确:即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国家。(三)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受害主体可以理解为公民法人,并且仅指当代人,那么,在当今时代,国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体,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多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关主管
    2023-04-24
    249人看过
  • 探析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
    环境侵权具有与以往传统侵权截然不同特性,集中反映了环境侵权当事人之间的不对等性,并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具备了弱者身份。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不仅是环境侵权自身要求,同时具有深厚的人权基础和实质公平的本质。弱者保护理念的引入和运用,对于环境侵权理论的构建和制度的创新将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关键词: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人权;实质公平20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环境问题”也骤然成为全球性课题。就我国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然而,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是注释法学或者说伪注释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这对环境法的发展是百弊无一利的,使得环境法学的研究长期处于低水平重复研究状态。[1]环境法学研究需要理论,我
    2023-04-21
    42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8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社会妥当性、合法性、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累积性等特点。
    • 环境侵权保护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12
      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 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01
      这些要素包括环境侵权: 1、侵权,即污染环境; 2、侵权对被侵害人造成人身伤害; 3、侵权与损害有必然联系; 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有过错。
    • 环境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区别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环境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是多久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10
      环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