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信不久,在经过审议修改之后,这部法律草案有望获得通过。为此,本报独家采访了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大量跨国投资催生新法
问:新《企业破产法》中首次对跨境破产进行了相关规定,该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目前经济全球化,各国之间经济交往愈加频繁。大量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国内的破产势必会影响到国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很多中国投资者参与了跨国经营、投资活动,也会碰到国外的破产问题。全球环境下的破产问题必然带来债务的国际化,债务的国际化必然涉及到跨境破产问题,于是需要对跨境破产做出相关规定。跨国投资的大量发生,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破产裁决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基于这种考虑,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
我国的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变化的形势。以前破产法中缺失跨境破产的规定,比如债权人身份如何确定,外国的管理人我国法院是否认可,跨境破产使用什么样的破产程序、法律承认的边界问题等等,在实践中就成为法律空白。此次新《企业破产法》中跨境破产的规定就是对大量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及大量中国企业走向海外之后如何处理涉外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法律回应,这也是该条款应运而生的原因。
内外资企业都适用
问:跨境破产规定适用于哪些主体?它内容的核心是什么?操作程序与其他主体相比有特殊性吗?
答:关于跨境破产适用的对象,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它主要涉及到在中国进入破
产程序的法人企业,包括将来在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既涉及到在中国破产但在国外有财产的企业,也包括在我国有财产关联但在境外破产的企业,包括我国在海外上市公司的破产。
它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核心:我国法院做出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的裁定能不能对外国的财产产生效力?外国法院裁定判决能不能对中国的财产产生效力?对于前一个问题,现在一些西方国家的破产法都较为开放,只要符合其程序规则,即可承认他国法院裁定的效力,当然,这其中还有复杂的受理程序。而对于后一个问题,我国新法规定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三个限定条件下,加上两个国家签署了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条约,或是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我国法院就可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破产裁定。让外资心中有谱
问:跨境破产规定的实施能否保护外商利益,它对外商最大的吸引力在什么地方?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有什么好处?
答:我国的跨境破产规定是我国破产法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尝试。从根本上说,建立跨境破产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建立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使跨境破产从过去的空白转向有法可依状态,对外国投资者
来说,就是增加了一个稳定的预期。一方面,加大了我国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另一方面,给了外国投资者一个信号,中国将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也就是说,当外资企业破产后,将依照法律程序来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使市场参与者遵循游戏规则。因为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就能使他们心中有谱。同样,对走出去到美国的中国企业也是享受同等待遇,中国债权人在美国的合法的权益也受到同等保护。这种跨境破产的规则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对中外双方都有利。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与欧美国家签署破产司法协议。按照国际惯例,有关案例发生后,可以逐
步推动缔结相关的司法协助协议。只有在不断的案例的实践中,才能真正推动跨境破产制度的完善。
兼顾国际标准和国情
问:此次在对跨境破产的立法过程中,是参照国际标准多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多?
答:此次《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过程中,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参照了国际标准。
欧美国家的破产法是经受实践考验的相对成熟的法律,我们首先是借鉴国外跨境破产的法律规
定,在适当情况下参照,这是积极的姿态。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但是我们接受跨境破产原则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不损害我国主权,不损害我国公共利益,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这样的规定,采取的是一种有限的、有弹性、有张力的跨境破产原则,为与世界上各国破产法接轨作了铺垫。
有助建立良好市场环境
问:跨境破产规定出台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有何作用?
答:近些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并加入了WTO,但国际上有观点认为,中国虽然
已经加入WTO,但并没有真正全面接轨,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没有
一部真正市场经济的破产法。这次企业破产法的成功通过,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在WTO
中的国际形象,能够更进一步地证明我国是充分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是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行经济的,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而新《企业破产法》施行以后,如果有了相关的跨境破产的案例,我们就按原则去处理,这样就有助于极大地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与此同时也将对我国的法制环境和外国投资都有积极的影响。
具体实施需要逐步完善
问:关于跨境破产的规定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答: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逐步成熟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跨境破产的具体实施也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我认为今后相关部门需要在几个方面努力:第一,就是要建立一套清晰的、可操作的跨境破产程序,新《企业破产法》关于跨境破产的相关规定仅仅是一个纲领性的条款,还需要逐步完善跨境破产的相关程序。第二,需要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司法部门受理跨境破产案件与任命跨境破产管理人的实施细则。第三,就是要对中国的司法审判机制做出微调,建立独立权威专门的破产法院,使其在跨境破产案件受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第四,要在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方面加快步伐,通过具体案例,签订有关跨境破产的司法合作协议。虽然我们现在出台的破产法中有关跨境破产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化,还缺乏有关跨境破产程序的细节规定。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的跨境破产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我们进行相关国际合作的需求会愈来愈强烈,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破产条例将愈来愈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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