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设定按揭时的担保标的物?
担保标的物是指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明确按揭担保中的担保标的物的意义在于使按揭担保当事人分辨己方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存在于何处以及应当如何行使权利。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设定按揭贷款担保时根本无法取得其所购楼宇的所有权。其向银行提供的还款担保仅仅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的对所购楼宇所有权的期待权。此期待权属于财产性权利的范畴。该期待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所有权的取得虽然没有完成,但是已经进入了完成的过程之中,买受人已有所期待。二是在这个过程中,所有权的确定取得尚未发生。正是基于担保标的物的特殊之处,当其与按揭担保特定的设定方式结合以后,才产生了按揭担保权有别于其他典型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一、物权期待权和一般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该法律地位主要指向标的物,而期待权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这种法律地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才能成立,其究竟具有多大的独立性。
期待权可发生于财产权之上。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等权利。债权是特定人得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期待权最常发生于债权之上。如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所附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即享有期待权。因此,期待权可于债权上发生。物权是权利人得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仅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享有期待权,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因此,物权上也可发生期待权。
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么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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