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34:31 490 人看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庆民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修,男,195*年7月**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新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卢沛然,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雨,男,199*年8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新村。

法定代理人刘某波,系被上诉人父亲,196*年2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新村。

委托代理人孟某杰,系被上诉人母亲,196*年4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新村。

委托代理人杨凯,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修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0)龙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修及委托代理人卢沛然,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某波,委托代理人孟某杰、杨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雨未到庭。

原审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在正常活动区域内玩耍,被被告饲养的家犬咬伤,被告疏于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数额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系原告挑逗家犬引起,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住院费数额不属实,系住院期间外出感染致使损失扩大,证据不充分。

原审判决:被告杨某修赔偿原告刘某雨经济损失人民币10553.58元,扣除被告杨某修已给付的6100.00元,余款4453.5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原审被告杨某修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家院内玩耍,挑逗犬而被咬伤;认定上诉人无养犬证,疏于管理证据不足;认定入大庆市第六医院治疗有误,是由第五医院转到第六医院;被上诉人受感染举证责任应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具陪护证虚假;被上诉人系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一)认定事实是否准确,即被上诉人受伤是在院内还是院外,犬是否拴着,被上诉人是否擅自转院,感染后导致损失扩大责任应由何人承担;(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被上诉人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举证如下:

(一)车某霞出庭作证。欲证明犬在院内拴着,被上诉人刘某雨挑逗,而被犬咬伤。被上诉方称证言虚假。本院认为,证人与上诉人杨某修系夫妻,有利害关系,故此证言不予认定。

(二)周云仓出庭作证,欲证明犬拴着,车某霞在院内给被上诉人刘某雨包扎伤口,并陪同杨某修去医院办理治疗事宜。被上诉人认为证人系上诉人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缺乏真实性。本院认为,证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对此证言不予认定。

(三)贺某霞出庭作证,欲证明犬在院内拴着。被上诉人称证人此证与原审作证相矛盾。本院认为,证人与周云仓是夫妻,同是上诉人出租房屋的承租户,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对其作证陈述不予认定。

(四)车金波、刘伟出庭作证。欲证明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证人作为旁听人员,曾看到过被上诉方提交的两张特级护理证,与原审卷中装订的陪护证不一致。被上诉人称,原审审理时提交的就是陪护证,二位证人均系上诉人亲属,证言缺乏真实性。本院认为,应以原审卷中装订证据为准,对其作证陈述不予认定。

(五)患者入院通知单一份及三张药费票据,欲证明当日被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即送伤者入大庆市第五医院入院治疗,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入第六医院治疗。被上诉方认可先入第五医院,但称到第六医院住院,经过上诉人同意。本院经与原审庭审调查核实,被上诉人辩称属实。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所欲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定。

被上诉人举证如下:

大庆市客运公司东风分公司证明,欲证明刘玉海及孟某杰承包该公司客车,在护理期间,不允许更换司乘人员,造成被上诉方停运损失。本院认为,被上诉方有权、有能力更换司乘人员,因此不应计算停运损失。

经庭审调查,并结合原审有关证据,确认本案法律事实:

1999年8月8日,被上诉人刘某雨在回家途中,路过上诉人家时,被上诉人杨某修饲养的犬咬伤,被上诉人刘某雨当即被送入大庆市第五医院治疗,后又转到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前臂软组织裂伤,右耳软组织裂伤,下颌软组织裂伤。经大庆市中级法院司法诉讼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拾级。被上诉人花费医药费5349.83元,伙食补助费540.00元,交通费108.00元。伤残补助费3872.75元。陪护费683.00元。上诉人已给付医疗费6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受伤转院系经上诉人同意,故擅自转院不能成立。上诉人所举证人证言欲证明犬在院内拴着,曾见到过被上诉人提交的特级护理证。因证人均系其利害关系人,故对证言内容不予认定。在原审庭审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自述曾将被上诉人带离医院去被上诉人老姨家,后欲返回医院时,发现病情严重,经医生检查已经感染,对此感染的形成自身负有一定责任。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被上诉人被犬咬伤,对损伤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0)龙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杨某修赔偿被上诉人刘某雨伤后损失人民币7387.51元,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自负3166.07元。扣除上诉人已付的6100.00元,余款1287.51元,由上诉人杨某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0元,上诉人负担263.20元,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负担112.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明

代理审判员丛某彬

代理审判员刘某俊

2001年5月26日

书记员王某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8: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关于上诉人一、李二、李三及上诉人南阳市某某区某某镇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一,男,生于1997年3月9日,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女,生于2006年3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男,生于1972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一、李二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某某区某某镇卫生院。法定代理人李某,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任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一、李二、李三及上诉人南阳市某某区某某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某某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7)宛民重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一、李二、李三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德国、上诉人某某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马金钟、宋中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三与死者叶某某系夫妻关系
    2023-06-05
    499人看过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2009年6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经禹州的王书典介绍,被告送来一车焦炭12吨多,我把炭卖给他人,把钱付给了被告,经使用质量可以。被告又于同年12月底给原告送来34吨多,我介绍卖给别人20多吨,自留10多吨,卸车后把货款交给了被告,大约半个月左右,买炭人给我说炭质量有问题,我就给王
    2023-06-07
    126人看过
  • 杨某诉上海某调味品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1号原告杨x。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月调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xx,女,上海x月调味品有限公司员工。案由: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上海x月调味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联欠款人民币5500元;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案适用诉前调解,收取80元,由原告杨联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陈xx代理审判员杜xx人民陪审员孙xx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许x
    2023-06-09
    68人看过
  • 21个鸡蛋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风俗习惯进入法庭调解笔录办案法官称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过时10月10日,厦门翔安区法院大嶝法庭的法官借助21个鸡蛋解决了一桩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这种做法在法律界中引起了一场讨论。原告张小辉,7岁男童,福建宁德人,与家人一起到位于刘五店边的厦门东海域,以网箱养殖为生,今年8月15日,张小辉到宁德老乡王大叔的渔排上玩耍,在逗狗时,狗朝着孩子的右腿就是一口,鲜血淋漓。几天后王大叔去看被咬伤的孩子时,表示狗咬人虽然是个意外,可该花的医药费就花,并从兜里掏出50元人民币递给张小辉的父亲张平,可张平不收,说,不用了,你按咱宁德地方的风俗,买一些鸡蛋、面线和糖果,当面赔个不是就行了。老王回渔排后,就托上岸办事的渔民替他捎了蛋,可面线和糖却一时没买着。老王叫儿子用船将蛋送到了张平家的渔排上。可在张平看来,老王这样做,很没有诚意,不尊重自己,少了面线和糖果不说,还叫孩子送。于是,感觉到憋气的张平来到翔安区法
    2023-06-08
    409人看过
  •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50题: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C.裁定诉讼中止D.缺席判决【答案】D【考点】再审裁判【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万某是再审中的被申请人,其在再审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其未出庭且未向法院说明理由的,应参照适用被告不出庭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缺席判决。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可知,申请再审人不出席审理的,才裁定撤回再审申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吴某,不是万某,因此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的,不能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2023-06-12
    409人看过
  • 原告王某与被告车某、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
    原告王蒲英,女,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委托代理人范生元,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立华,女,193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被告周哲仁,男,193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系被告车立华之夫。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蒲英与被告车立华、周哲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车立华长期以来多次在公共场合诽谤原告的名誉,2009年2月28日被告将大粪泼在原告身上,后被告又到原告家中,将原告的电视机等物打烂,并拿走现金820元。要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040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
    2023-06-05
    352人看过
  • 张某某、王某某诉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驶苏A-30726号东风牌自卸车在雨花台区沙洲街道青石十四队土场内倒车时,将位于车后面关车门的张某撞倒,车的右后轮从张某的左腿外侧压过胯部。江苏省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张某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六级伤残。2002年2月6日,张某作为本案原告诉讼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建邺环卫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2700元。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自己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从而使其陷入因漫长、不完整的夫妻生活而带来的精神痛苦之中,故亦作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建邺环卫所对原告张某所述的事实部分无异议,同时认为原告王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故请求
    2023-06-13
    242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起诉时间的法律解释?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间是多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
    2023-07-08
    357人看过
  • 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怎么赔偿
    核心内容: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林与被告江远见、沅陵县公路管理站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林诉称,2009年3月22日17时许,原告张某林在太常茶场摘完茶叶后准备从太常渡口过渡回家,与同行的人一起上了停靠在太常渡口的轮渡等候过渡。约过了30分钟许,被告江远见驾驶大货车倒着开上轮渡,撞上了停放在轮渡上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倒退时将原告张某林撞倒压伤,后被送到沅陵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用7556.30元。原告张某林在轮渡上等待过渡时,因被告沅陵县公路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未尽到指挥管理和保证安全责任,被告江远见在无轮渡工作人员指挥的情况下倒着上轮渡,以致造成原告张某林的损伤。现原告张某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远见辩称,原
    2023-08-04
    384人看过
  •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刘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xx县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又名刘xx,男,19xx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xx县xx镇xx村11组。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刘x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刘xx于2008年10月23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x支付医疗费1074.50元、误工费22680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鉴定费670元、交通费2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38573.50元。xx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8)博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王x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邹家瑞,被
    2023-06-05
    463人看过
  • 丁某与杨某房屋买卖纠纷案答辩状
    丁某有所在公司自建职工住房一套,该房所在的整座楼建成后因故均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公司内部拍卖其中的6套,丁某竞拍购得其中1套,随后将该房在房屋中介机构挂牌出售。杨某有意向购买,并协议成交。约定先交付房屋,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半年后,丁某以房屋买卖时暂无《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请求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以下是被申请人杨某的代理人向仲裁庭提出的《答辩状》和《代理意见》。答辩状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被答辩人主动、自愿、坚持卖给答辩人的。1、本案所争议的住房是被答辩人先在某房屋中介机构登记出卖,答辩人也是通过中介机构才知道被答辩人欲出卖该房的。2、该房屋买卖协商过程中,因被答辩人当时仅提供该房的《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居住房竞价出售成交确认书》(下称《成交确认书》),而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答辩人对此心存疑虑,被答辩人丁当场出示《法官证》,自
    2023-04-23
    198人看过
  • 赵某某与徐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3月2日生。被告徐某某,男,1972年7月14日生。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侯某某、许某和人民陪审员韩某某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9年7月,我在被告家定平菇菌种,他说自己培育的菌种好,在拌料时加盐可抗杂菌等,于是我定了他的黑平3号、4号各100瓶,还买了2包工业盐,花费700元。结果并未像被告所说,平菇出来的叶子特别单,他曾来大棚看了两回,后我找他,他说拿错菌种了,是他新引进的黑平5号。这样,根据今年的行情和产量,我损失了2万
    2023-06-07
    346人看过
  • 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刘某某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瑷丹主审,审判员张利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中旬,刘xx因自有家用容声牌228升电冰箱不制冷,找到刘某某维修,刘某某到刘xx处检查认为该冰箱缺少氟利昂,为其充氟利昂后收取70元费用离去。几天后该冰箱又不制冷,刘xx于2002年9月19日将冰箱拉至刘某某经营处要求重新修理,刘某某以兴工电器修理部,刘某某的名义为刘xx出具了收据。待刘xx再次到刘某某处询问冰箱修理情况时,双方在修理费数额上未达成协议,刘xx要求将冰箱拉回,同时要求刘某某退回修理费70元未果,遂于2002年10月15日向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因刘某某拒绝调解,刘xx于同年11月11日起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电冰箱
    2023-06-05
    496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28
      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于2008年9月19日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享有房屋居住权至2008年过年之前。同时杨某某支付我2 500元作为补偿,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电器
    • 怎么写人身损害纠纷上诉状?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31
      起诉状的基本格式:(1)原告: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2)被告:包括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案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4)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5)事实与理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6)此致、落款、时间:此致诉请法院、落款是具状人,时间填写当天日期即可。
    •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体是什么,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是谁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5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是指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加害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体可分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两种。 (一)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学生、依法由受害学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学生的近亲属。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学生,既有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在小学学习的小学生,也有在中学
    • XX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案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03
      根据你咨询的遗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 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 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 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
    • 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怎么赔偿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3-21
      核心内容: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林与被告江远见、沅陵县公路管理站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林诉称, 2009年3月22日17时许,原告张某林在太常茶场摘完茶叶后准备从太常渡口过渡回家,与同行的人一起上了停靠在太常渡口的轮渡等候过渡。约过了30分钟许,被告江远见驾驶大货车倒着开上轮渡,撞上了停放在轮渡上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