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办理翻建手续,需要有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邻协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址拆建申请表,所有要件齐全可以申请办理原址拆建。具体情况可咨询居民住地所在村委会或镇政府。
农民自建住宅申报程序:
1、已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向当地乡镇政府规划办报告,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
2、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1)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2)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报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建设。其中: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需本组组长签字,新开基建房的,需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禁止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小产权属非法行为,不得登记发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继受取得:以买卖房屋、行使抵押权、接受赠与或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连为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2)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3)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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