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哪些情况拒绝赔偿受害人的增强保险?交通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被害人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强制交通保险不同于商业第三人保险。交通强制保险,是指对被保险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被害人属于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
强制交通保险的赔偿不同于商业第三方保险。对于商业车险,只要交警认定投保车辆是驾驶员“醉驾”造成的事故,那么无论投保何种人身险、车险、财产险等,保险公司都不能理赔。
但强制交通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酒后驾驶还是酒后驾驶,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只要给行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是土地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因此,只有受害人有故意或者完全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能不赔偿交通强制保险。强制交通保险费率如何设定?
强制交通保险的价格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确定强制交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师和产品开发骨干组成项目组,并邀请亚洲著名精算师事务所参与。通过整合保险公司历史赔付数据,运用精确的计算模型和方法,根据各种因素的影响,对新环境下的赔付原则、保障范围、赔付标准、赔付成本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如强制性要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和保险范围的扩大,在事故发生频率和平均赔付额上,计算了各种责任限额下的强制交通保险费率水平。保监会在审批行业上报的保险费率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部分消费者代表、有关部委、专家学者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综合考虑2012年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审定费率方案。第三,为什么强制交通保险有全国统一的价格?交通强制保险是一种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强制交通保险与商业三责保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上的不同,应在第一年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价格。在实践中,要积累业务数据,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利率机制,根据地区业务情况,逐步在利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逐步实行差别化利率。根据规定,交通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人可享受费率优惠,交通肇事者将承担高额保费。建立这种“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运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目前,保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利率浮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争取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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