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办理材料
委托办理需提供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委托办理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市卫计局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wsbs.h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或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决定人员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窗口申请受理的,领取办理结果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到受理窗口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提供申请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方可领取。
网上申请的,领取证件时需要申请人提交所需申请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供核实,如发现有虚假资料或与上传资料不相符,将不予发证。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补正材料。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当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载明材料补正要求;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应出在5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4.审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结论,决定人员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或《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北文华一路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卫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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