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同时,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如果当事人逾期提出复核申请,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如果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即使过了三日,当事人还是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判断双方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如果有足够证据推翻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责任划分认定的话,人民法院也是可以不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初检复核怎么做?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书复核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间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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