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电子邮件证据吗
电子邮件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有效证据,但应该定位为次要的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时,要通过案件的整体情况,结合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不宜仅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及是否以公证形式固定证据。
而简单否认或采信证据的效力,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形式向劳动者进行送达、公示之前,应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书面约定,确定劳动者知悉并认可此种送达方式,并明确劳动者所有的办公系统用户名、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等。法官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1、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电子证据超越了以往所有的证据形式,不仅可以用文字、图像和声音等多种方式存储,还可以以多媒体形式存在。例如,某出版社出版的大百科图书光盘,通过计算机播放,不仅有文字,而且配有图像、动画甚至电影片段,还有优美的解说,这种将多种表现形式融为一体的特点是电子证据所特有的。
2、存储介质的电子性
电子证据依据计算机技术产生,化为一组组电子信息存储在特定的电子介质上。例如,计算机硬盘和光盘等,它的产生和重现必须依赖于这些特定的电子介质,而传统的证据(例如笔录)则无需依赖于其他介质就可以独立重现,这点也正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削弱了它的证明力度。因为,如果有人在电子介质上做手脚,例如,运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网络,就能改变电子证据的本来面目,给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
3、准确性
电子信息严格按照运行于计算机上的各种软件和技术标准产生和运行,其结果完全是铁面无私的机器内部对一组组二进制编码的运行结果,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如果没有人为的蓄意修改或毁坏,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反映整个事件的完整过程和每一细节,准确度非常高。
4、脆弱性
书面文件使用纸张为载体,不仅真实记录有签署人的笔迹和各种特征,而且可以长久保存,如有任何改动或添加,都会留下蛛丝马迹。但电子证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导致了当有人利用非法手段入侵系统、操作人员误操作和网络故障等情况发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电子证据的这种特点,使得计算机罪犯的作案行为变得更轻易而事后追踪和复原变得更困难。
5、数据的挥发性
在计算机系统中,有些紧急事件的数据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才有效,这就是数据的挥发性,即经过一段时间后数据可能就无法得到或失效了,就像挥发了一样。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数据的挥发性,在数据的有效期内及时收集数据。
三、常见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证据
随着各类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几乎无所不在。如计算机中的内存、硬盘、光盘、移动存储介质、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加密狗等;网卡、路由器交换机等连网设备;IDS、防火墙、系统审计记录等网络安全设备或软件;数码相机、摄像机、视频捕捉卡等,个人数字助手、手机等设备中可能包含有通信地址簿、电话号码簿、个人文档和书写笔迹等信息;还有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全球定位仪和带有记忆存储功能的家用电器等。
在这些存储介质中应检查的应用数据包括:
1、用户自建的文档,如地址簿、E-mail、视/音频文件、图片影像文件、日程表、hternet书签/收藏夹、数据库文件和文本文件等。
2、用户保护文档,如压缩文件、改名文件、加密文件、密码保护文件和隐藏文件等。
3、计算机创建的文档,如备份文档、日志文件、配置文件、Cookies、交换文件、系统文件、隐藏文件、历史文件、各种软件聊天记录文件、临时文件等。
4、其他数据区中的数据证据,如硬盘上的坏簇、其他分区、计算机系统时间和密码、被删除的文件、软件注册信息、自由空间、隐藏分区、系统数据区、丢失簇和未分配空间。
5、ISP计算机系统创建的文档、FTP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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