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13:52 108 人看过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进行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土地征收程序

1、拟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询村民意见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告知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4、征地文件上报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分之一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提交以上一书四方案或者一书三方案会同其他必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5、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举行听证会,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若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0、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办理补偿登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按期交付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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