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1:23:56 300 人看过

在清偿期届满前,债务并非不存在,只是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而已,因而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因清偿而给付时,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且其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人亦无受利益可言,因此,严格言之,对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并非非债清偿。

但是,债权人自受领时起,至清偿期届至时止,其间对于该项给付之利用,事实上受有利益,此利益是否应作为中间利息返

还于给付人。有两种立法:一为有条件而返还,如《日本民法典》第706条但书规定,以债务人之清偿出于错误,即不知未届清偿期为限,方可向债权人请求中间

利息的返还。

《澳门民法典》第470条第3款规定:“因可宽恕之错误而在债务到期前作出给付者,仅可请求返权债权人因债务之提前履行而得之利益”。二为不

予返还。如《德国民法典》第813条第2项规定:“定有期限的债务提前履行的,

不得要求返还;不得要求偿还提前清偿期间的利息”。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不允许返还的理由在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而为清偿之给付,系抛弃期限利益,此

理由难谓充分,其一,期限有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也有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在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时,上述理由难以说明。

其二,在期限为债务人利益而设定

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误信已届清偿期而为给付,则又何谓其有抛弃期限利益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法律之规定未届清偿期之给付,其中间利息不得返还之理由乃在于立法者的政策选择,即避免法律关系趋于复杂。

什么是债务清偿期限

债务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在某个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期限,也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的期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清偿期限,一般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不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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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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