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在民法学理论上,所谓集体所有权,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依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2、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为:(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
集体所有权的特征为:(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2)在权利客体方面,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4)在权利行使上,具有民主性。
3、表现形式不同
集体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城镇集体组织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没有做具体区分。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1、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国家所有权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全民所有的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实行征用。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另外,这种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可以任意取得。
3、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了私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外,国家还可以凭公权力来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税收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4、形式方式的特殊性。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根据《民法典》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
1、所有权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
2、用途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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