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报酬的概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52:40 464 人看过

(一)救助报酬的概念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

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

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二)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但无论如何,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即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由于救助人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四)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1.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2.救助报酬的分配。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08: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难救助相关文章
  • 关于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
    2023-06-06
    402人看过
  • 关于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方法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救助报酬时,应反映对救助作业的鼓励,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援价值;2、救助方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援效果等。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要求被救助方提供救助报酬担保,救助方有权在获得担保前保留被救助财产。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救助报酬的确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2023-07-07
    299人看过
  • 多个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分享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同一救助作业指在同一海难中,针对同一(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进行的救助作业。在实践中,共同救助的形式有:①各自为阵,相对独立参与救助;订有协议,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合作参与救助;③先单独,后合作进行救助。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各救助方之间对救助报酬的分配都应根据各方及总体作业的实际情况与最终获救价值,依照《海商法》180条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2023-06-06
    88人看过
  • 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纯救助吗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
    2023-06-12
    361人看过
  • 海上救助概念
    仲裁委员会
    海上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独特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洛特法》对救济补偿金的支付也有类似的规定。建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救助遇险船舶及其财产海上救助起源于单纯的救助,后来发展为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典型、使用最广泛的是劳合社的劳动标准救助合同格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制定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了纯粹的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统海商法中,还有一种根据救助方使用的设备、人力和时间进行赔偿的救助方法,称为雇佣救助或实际成本救助,但现代海商法已将其纳入海事服务项目
    2023-05-07
    278人看过
  •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与大连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报酬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海法深字第30号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住所地:广州市滨江东路536号。法定代表人:赵*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向*子,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职员。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民益街40号海景花园1804房。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称:2000年5月9日,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救助其租用的“**壹号”轮。原告同日派轮前往救助,于5月11日将该船安全拖带到深圳赤湾港交付被告。6月21日,原、被告
    2023-05-05
    475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应负有的义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所谓应有的谨慎,指在救助作业中应仔细小心、认真负责,根据救助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可能的合理措施。如果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造成了救助作业的失败或环境损害的产生、扩大,则救助人不仅丧失请求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的权利,而且须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救助人还应承担积极和消极性质的义务。积极性质的义务,是指救助人若难以迅速、有效、独立地完成作业,则应根据需要,寻求其他救助人的合作;消极性质的义务,是指对于救助人完全有能力迅速、有效、独立完成的作业,则就不应该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和责任,或为了达到其他
    2023-06-06
    321人看过
  • 构成海难救助的条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
    2023-05-01
    123人看过
  • 海难救助双方的义务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按海商法规定有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2023-06-12
    319人看过
  • 救助报酬金额的确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80条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金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这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该项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与努力。这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有成效的同时,亦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方面发挥了技能,作出了努力,不论成效如何,其得到的报酬数额可相应提高。(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一般而言,救助成效大,救助方获得的报酬就可能高。(4)危险的性质与程度。遇难船舶及其他财产所处的危险性质严重,程度高,救助方所得的报酬就高。(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在海难救助中,单纯救人命而无获救的财产,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
    2023-06-06
    97人看过
  • 海难遇险救助程序
    一、海难遇险救助程序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如通常人们所说的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但作为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则系指在法定水域内对遇险的被承认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资源进行救助的行为或活动。二、海滩救助构成条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
    2023-06-06
    376人看过
  • 中德海难救助协议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种类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
    2023-03-17
    499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分类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纯救助以外的海难救助均需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主要分为雇用救助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两种合同形式。雇用救助合同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约定由救助人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人依救助人所付出的人力及设备等支付一定救助费用的协议。依此种救助合同,无论救助人的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须支付约定的救助费用,由于救助人收取救助费用的风险小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所以雇用救助
    2023-06-06
    197人看过
  • “海安2号”轮救助报酬争议仲裁案
    ×××律师行于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代表申诉人“海安2号”轮的大部分货方就他们与被诉人×××(以下简称救助人)间关于救助报酬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指定王*韶(后由高-隼来代替),和沈*成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一、案情根据救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件,“海安2号”轮触礁和救助的情况如下:“海安2号”轮于1978年10月4日在由香港驶往新加坡途中,在西沙群岛北礁即北纬17°06东经110°30处搁浅。属于救助人的“穗救201”轮于10月5日16∶00时抵达现场。由于双方未就签订救助契约问题达成协议,考虑到难船上船员的安全并根据船长的要求,“穗救201”轮在现场进行守护。10月8日,天气恶化,7820号台风前锋已进入南海,难船机舱破裂进水,电源中断,船长发出SOS求救信号并决定弃船。“穗救201”轮冒很大风险在黑
    2023-06-12
    297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难救助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3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
    •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5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