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3:54 398 人看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2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单位犯罪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计算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电话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通过盗窃行为占有,并在客观上已实际造成的公私财物的直接损失数额。犯罪分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可以认定为盗窃数额。由于盗窃这些通讯线路使电报、电话中断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为盗窃或者破坏通讯设备所引起的后果,可以盗窃罪或者破坏通讯设备罪从重处罚。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院相继受理了几件犯罪分子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案件,这些线路如果按照铜线本身的价值计算并不高,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损坏通讯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电报、长途电话和农村电话电路的阻断时间,以每条电路阻断一分钟,即一路分为计算单位。电报电路每天阻断时间超过一百分钟的,按一百分钟计算
    2023-06-11
    9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XX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XX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XX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豫法(研)请〔1991〕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XX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被告人申XX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XX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XX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XX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
    2023-06-11
    16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研字(1988)第2号《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作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鄂法研字〔1988〕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少银行经批准发行了各种有奖债券。它不记名、不挂失,定期一年或几年兑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有关盗窃这类债券数额的计算问题,由于认识不一,直接影响正确适用法律。有的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有的认为,这类债券虽不能随即兑现,但它不记名,不挂失,到期即可凭券兑现,因此,应按票面
    2023-06-11
    424人看过
  •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的,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规定适用我国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虽然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外,且由外国人所为,但其犯罪目的或犯罪对象直接针对我们国家及我国公民,直接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有必要运用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
    2023-06-11
    22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作为撤销缓刑的理由。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执行拘留或者劳教的同时,继续进行考察,并将拘留、劳教的期间计算在考验期内。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有些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按其问题性质尚未构成犯罪,但应给予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于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怎样适用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不明确,需要作出解释,我们讨论的情况是:一、
    2023-04-22
    403人看过
  • 刑法解释:第七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解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人数大大增加,干部和群众因公或者因私出国的多了,在领域外犯罪的也时有发生。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间题。1979年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已不适应,致使有些犯罪无法追究。因此,根据这一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作了修改,扩大了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范围。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
    2023-06-11
    36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具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法定刑”。除正确理解“法定刑”之外,还应注意,“减轻”与“从轻”是有区别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请示
    2023-06-11
    13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缓刑犯减刑应由哪级单位申报的电话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鲁法研字第29号请示收悉。对于缓刑犯减刑的法律手续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不是单独的刑种,对缓刑犯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因此,参照198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缓刑犯的减刑,应由负责对其考察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提请当地(缓刑考察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其中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23-06-11
    28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81号《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者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85)沪高法办字第18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们在
    2023-06-11
    41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法(研)(1991)2号《关于对刑法、人大常委会决定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条文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的刑事案件,现提出申诉的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我院在司法解释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请照此原则办理。二、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问题。我们认为,《决定》第一条第(二)项,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补充和修改。因此,对于符合《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才能适用《决定》判处。三、关于对轮奸案件如何适用刑法条款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
    2023-06-11
    3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你们《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伪造有价证券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附: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不法分子乘兑付国库券高峰之机,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此类违法事件,各地已发生多起,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能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我们认为,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的行为,是属于伪造国库券的一种手法,破坏了国库券信誉,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置。因此,我们意见,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
    2023-06-11
    345人看过
  •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罪,都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域外管辖的一个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予以追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刑法在规定上述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所犯罪行比较轻,按照刑法规定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是指所犯的罪在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由于这些犯罪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又是发生在外国,所以规定可以不追究。可以不追究,不是说不适用我国刑法,而是因为犯罪较轻,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同时规定,这种例外情况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即使属于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我国刑法,这体现了在法律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从严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工作人员
    2023-06-11
    31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问题的电话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闽法研字第110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对于违反监规,抗拒改造,依照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判决继续劳动改造。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的请示〔1988〕闽法研字第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司法厅劳改局起草了《关于〈犯人百分制考核和奖惩规定〉(试行)》,拟由省司法厅、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印发执行。劳改局提出,为加强和便于狱政管理,严明奖惩,除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外,对抗拒改造,违反监规,又屡教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刑满时由劳改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判处继续劳动改造半个月至半年。我们认为,劳改条例是1954年颁布施行的,而刑法已于1980年正式施行,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
    2023-06-11
    25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问题的电话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2)新法刑三字第13号《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第三种意见,即:对于盗窃黄金矿石、汞膏金的,其盗窃数额应以被盗黄金矿石、汞膏金的实际含金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配售给国家加工金饰品企业的黄金配售价格计算。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的请示〔1992〕新法刑三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近年来,我区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的案件常有发生,对盗窃的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如何计价,有以下不尽相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金矿石和汞膏金的价格均应以低于其含金量的国家收购价(即48元/克)计价,其理由:根据国家黄金管理条例规定,黄金只能卖给国家,既然只能卖给国家,就只能以国家收购价计价,又因金矿生产黄金是需要一定成本的,故只能按国家收购价减去成本费用计算矿
    2023-06-11
    46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更多>

    #单位犯罪
    相关咨询
    •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的,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规定适用我国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虽然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外,且由外国人所为,但其犯罪目的或犯罪对象直接针对我们国家及我国公民,直接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有必要运用刑
    • XX院关于的司法解释适用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8
      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3
      根据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罪,都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域外管辖的一个原则。一个国家的刑法,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予以追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刑法在规定上述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所犯罪行比较轻,按照刑法规定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是指所犯的罪在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
    • 犯罪在我国领域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2
      根据《》第9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可见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依据相关的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
    •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外国人犯罪都适用什么法律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5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就是说,我们是法治国家,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