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哪一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32:43 383 人看过

一、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哪一方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二)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二、室内环境污染有哪些哪些污染算室内环境污染

(一)甲醛:强烈刺眼无色气体,释放时间长达15年。有致癌作用。

(二)苯系物:特殊芳香气味,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轻度污染可以导致头昏、失眠、精神萎靡等神经衰弱样症状;长期接触低剂量的苯系物可以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时将导致白血病。

(三)氨:强烈臭味刺激性恶臭味气体。可以导致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同时可以伴有头晕、头疼、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

(四)氡:放射性惰性气体,无色无味,潜伏期达15-40年。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强烈致癌物质,特别是肺癌。

(五)TVOC:可挥发性有机物,室内所有可挥发性有机物的总称。可以导致人体机体免疫功能失调。

三、全球环境污染变化包括哪些方面

(一)酸雨污染

被大气中存在的酸性气体污染,pH值小于5.65的降水叫酸雨。酸雨主要是人为地向大气中排放大量酸性物质造成的。我国的酸雨主要是因大量燃烧含硫量高的煤而形成的,此外,各种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也是形成酸雨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已经成为酸雨多发区,酸雨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已经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什么是酸?纯水是中性的,没有味道;柠檬水,橙汁有酸味,醋的酸味较大,它们都是弱酸;小苏打水有略涩的碱性,而苛性钠水就涩涩的,碱味较大,苛性钠是碱,小苏打虽显碱性但属于盐类。科学家发现酸味大小与水溶液中氢离子浓度有关;而碱味与水溶液中羟基离子浓度有关;然后建立了一个指标:氢离子浓度对数的负值,叫pH值。于是,纯水(蒸馏水)的pH值为7;酸性越大,pH值越低;碱性越大,pH值越高。(PH值一般为0-14之间)未被污染的雨雪是中性的,pH值近于7;当它为大气中二氧化碳饱和时,略呈酸性(水和二氧化碳结合为碳酸),pH值为5.65。pH值小于5.65的雨叫酸雨;pH值小于5.65的雪叫酸雪;在高空或高山(如峨眉山)上弥漫的雾,pH值小于5.65时叫酸雾。

(二)臭氧层破坏

自然界中的臭氧,大多分布在距地面20Km--50Km的大气中,我们称之为臭氧层。臭氧层中的臭氧主要是紫外线制造出来的。大家知道,太阳光线中的紫外线分为长波和短波两种,当大气中(含有21%)的氧气分子受到短波紫外线照射时,氧分子会分解成原子状态。氧原子的不稳定性极强,极易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如与氢(H2)反应生成水(H2O),与碳(C)反应生成二氧化碳(C02)。同样的,与氧分子(O2)反应时,就形成了臭氧(O3)。臭氧形成后,由于其比重大于氧气,会逐渐的向臭氧层的底层降落,在降落过程中随着温度的变化(上升),臭氧不稳定性愈趋明显,再受到长波紫外线的照射,再度还原为氧。臭氧层就是保持了这种氧气与臭氧相互转换的动态平衡。

(三)生物锐减

20世纪末,全球有100多万种生物被灭绝。这并非危言耸听。联合国环境计划署预测,在今后二三十年内,地球上将有1/4的生物物种陷入绝境;到2050年,约有半数动植物将从地球上消失。这就是说,每天有50~150种、每小时有2~6种生物离我们悄然而去。地球上充满了形形色色的生物,科学家把这称为“生物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基因和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其中物种的数量是衡量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的标志。如此众多的生物,是自然界长达数十亿年演化的结果。在长期演化过程中,始终存在着物种的灭绝。生物学家把这种灭绝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物物种经过多代的自然选择、遗传变异而形成了新的后代;另一类是物种的完全消失,即真正的灭绝。在过去的5亿年间,地球生物经历了五次大范围的灭绝,它们都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今天,地球生物正面临的第六次大规模物种灭绝,却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人类所造成的物种灭绝的速度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快,比如鸟类和哺乳动物现在的灭绝速度可能是它们在未受干扰的自然界中的100倍至1000倍。

(四)生存环境破坏

野生生物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生存环境状况。生物的生存环境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由于人们的乱砍滥伐,热带雨林每年消失1130多万公顷。全球三大热带雨林(东南亚、中西非和拉丁美洲)的面积仅为原来的58%,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2000年,拉丁美洲的森林面积缩小约为原来的52%,约15%的森林植物物种(约13600种)灭绝。

生物克隆技术的发展,对生物种的基因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袋狼曾遍布澳大利亚和新几内亚,最后一只袋狼于1936年在澳大利亚动物园死亡,克隆技术的成熟使袋狼有了复活的希望。澳大利亚博物馆馆长迈克·阿奇在博物馆发现一只泡在酒精中的小袋狼标本。他是1866年被制成标本的。澳大利亚一所大学的高级基因学者迈克·韦斯特曼表示,如果资金足够,在不太远的将来袋狼就能克隆成功。我国大熊猫的克隆已经克服了第一个关键难题--胚胎培育,成功克隆大熊猫的日子不会很远。当然我们不能依靠在实验室中制造生物来恢复多样性,而要保护自然界的生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五)海洋污染

指主要经由人类活动而直接或间接进入海洋环境,并能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或能量。人们在海上和沿海地区排污可以污染海洋,而投弃在内陆地区的污物亦能通过大气的搬运,河流的携带而进入海洋。海洋中累积着的人为污染物不仅种类多、数量大,而且危害深远。自然界如火山喷发、自然油溢也造成海洋污染,但相比于人为的污染物影响小,不作为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六)气候变暖

全球气候变暖是一种“自然现象”。由于人们焚烧化石矿物以生成能量或砍伐森林并将其焚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多种温室气体,由于这些温室气体对来自太阳辐射的可见光具有高度的透过性,而对地球反射出来的长波辐射具有高度的吸收性,也就是常说的“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总的看为上升趋势。进入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全球变暖的后果,会使全球降水量重新分配,冰川和冻土消融,海平面上升等,既危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更威胁人类的食物供应和居住环境。

(七)水污染

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

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

(八)土地污染

土地因受到采矿或工业废弃物或农用化学物质的侵入,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使土地生产潜力减退、产品质量恶化并对人类和动植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和过程。按污染源不同,可分为工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四类。工业污染主要是工业排放的废渣、废水、废气造成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的污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9日 06: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环境污染相关文章
  •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原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承担的举
    2023-03-17
    445人看过
  •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
    一、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环境污染风险有侵权责任风险,《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论排污企业有无过错,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环境污染侵权中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较少,唯一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因此即使是发生了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也不能免除责任。《民法典》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
    2023-03-16
    453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一,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的特点,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地域广泛,污染源与损害结果地距离很远,有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所以即使产生损害,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很难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为造成,使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困难。比如日本的哮喘病事件,从1955年开始棑出废气,到1961年开始出现哮喘病人发作,1964年才开始出现死亡病例,从开始排放到污染损害,历时近十年。第二,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损害并非总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往往是污染物与各环境要素或者其他要素相互之间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经过迁移、扩散、转化、代谢等一系列中间环节后才起作用。甚至有的时候,污染物本身是不会致害的,但和其他因素一起作用就产生了损害,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和不紧密,认定十分困难。第三,有的环境污染侵权涉及一系列的物理、化
    2023-02-17
    356人看过
  • 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由侵权人承担举证的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下:(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
    2023-04-01
    337人看过
  • 污染环境罪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根据有损害就要赔偿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便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2023-02-23
    334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直接规划着民事诉讼的构造形态,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一、非法排污水怎么处理非法排污水,按照分类的要求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
    2023-03-18
    49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更多>

    #环境污染
    相关咨询
    • 环境污染罪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22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充分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环境污染案件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但原告不必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除了证明污染者、损害事实和损失金额外,原告只需要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不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与排污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 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7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环保法》第四十一条二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环境污染一般是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26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 什么是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2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 ⒈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由污染者承担 ⒉但并不免除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仍需就因果关系初步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19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污染行为与己方无关,如果不能证明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规定了是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但是并非意外着原告自己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应当举证证明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就因此承受的损失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