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4 21:18:11 65 人看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主持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格式的;

(三)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

第三十四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至三个月:

(一)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质变更的;

(二)逾期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请备案环评机构出资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化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环评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第三十八条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者撤销资质。

环评机构经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降低或者评价范围缩减的,在重新核定前,按原资质等级和缩减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编制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应当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部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环评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采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编制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时间、审批情况等信息,实现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工作质量的动态监控。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四十五条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环评机构资质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所称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包括因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已申报所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在申报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在注册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该管理办理是针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以及人员所制订的。环评机构的资质达到一定的水平,同时,与建设项目的审批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无法申请环评机构资质,只有公平公正地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才可以更好地维护环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6日 2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哪些内容和内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哪些内容和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不实,如何处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2023-08-01
    111人看过
  •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五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2023-04-24
    285人看过
  • 惠东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办理有什么规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
    2023-05-11
    253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令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2023-06-06
    188人看过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对于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建设单位应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令局停止工程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文件。一、工程决算是由什么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管理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所以有一个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审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总的造价。二、村委会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在征地协议上签字是否合法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必须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农村集体土地经征收
    2023-06-28
    258人看过
  • 黔西南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办理怎么申请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受理公示审查公示审查决定制证发证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
    2023-12-06
    264人看过
  • 铜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要求有哪些
    一、办理条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二、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三、办理地点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市环保局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
    2023-05-11
    458人看过
  • 宁夏盐池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矿山环评验收有哪些要求1、环保处理设施已经按照环评要求施工完成,并完好;2、环保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正常;3、废水、废气、噪声排放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一般是环保检测站)监测完成,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监测报告;4、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023-07-05
    230人看过
  •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多久可以征地
    一、公路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多久可以征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规定要求,审核完毕并公布于众后,20个法定工作日内便可启动建筑物的拆除工作。环评报告完结之后,有一段法定时间供公众参阅及提出建议反馈给相关部门,这段时间称之为环评公示期。当此期间结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综合公示期间接收到的各类反馈信息以及各项意见,对环评结果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审查。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会根据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作出是否批准拆迁的最终决定。《律师法》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二、户口不在本村可以分征地款吗在涉及户口是否必须迁入当地村落方可享受征地补偿款的问题上,答案毋庸置疑是可以。因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时,如果该组织通过详细审慎的讨论并成功达成全体成员的共识,那么即便申请人尚未正式登
    2024-07-04
    322人看过
  •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2000-2004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考核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共926家,各地评价单位数量见附件一)考核时间段为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2003年下半年批准晋级的评价单位按原级别进行考核。二、考核的组织形式本次考核由我局统一组织,采取自检、评审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现场检查及项目负责人演示汇报等其他方式。我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直属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二)的初审及所有评价单位考核情况
    2023-06-10
    490人看过
  •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得未批先建
    新《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条款涉及两项内容,即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其中,建设项目必须做环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建设。这一条过去也有法律规定,但没有新《环境保护法》这么严。而规划环评虽然没有罚则,却也作了法律规定。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规划环评也会有强制性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前段监管的重要环节,但是以前执行得并不理想。2003年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中一直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地方放任建设项目先上车后买票,没有环评就上马,如有的地方近80%的钢铁项目是未批先建。这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补办环评做出调整,处罚措施也更加严厉。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2023-04-24
    275人看过
  •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各种引进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乡镇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上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污染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兴建、扩建大型工业项目。第四条建设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建设项目必须
    2023-06-10
    401人看过
  •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金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铁路,独立枢纽、大型客站等项目和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铁路工业项目等。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除执行本办法外,尚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环境保护设施检查、验收等规定。第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依照管理权限,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铁路分局(铁路总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工厂、工程局及以下单位(以下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部门和国家、地方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第二章设计阶段的管理第五条铁路大中
    2023-06-08
    486人看过
  •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内部运转程序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充分发挥监察、监测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内部运行程序作如下规定:1.建管处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或审批意见及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的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局。2.市监察支队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监察,要求对市直企业施工现场的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须现场记录,格式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应制作笔录,由监察支队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凡须处罚的,由监察支队提出初步意见,由局法制处制作处罚通知书。施工期满后监察部门,应对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明确的结论性监察意见,移交给建管处作为是否同意进行试生产的依据。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察。3.对六大类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建管处接到试生产(运行)申请后应及时会同监察部门赴现场检查,根据现场
    2023-06-06
    6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条有什么内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 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9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rr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评价的对象可划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r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其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r建设单位根据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款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怎么办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4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10月9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自2004年10月9日起实行。国家发改委2014年4月8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