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及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法制化完善而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套比较成熟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纳税人权利规定的国际比较
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都从法律上在规定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同时,也详细规定了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其规定虽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内容上具有相通之处,归纳起来主要为纳税人规定了以下权利:
1、获取信息的权利。即纳税人有资格知道现行税收制度,包括征税的法律规定以及被课征哪些税种等。如加拿大规定,纳税人有权免费获得《所得税法案》的完整而准确的信息;韩国规定,纳税人有权就纳税义务及税收筹划向税务机关咨询,以取得纳税信息和资料。
2、享受礼貌与周到服务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利要求在纳税过程中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美国纳税人权利法案还规定,如果纳税人认为IRS职员没有提供专业的服务、照顾,可以向其上司反映和投诉。
3、上诉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即纳税人如果与税务机构就纳税问题存在分歧,其有权要求税务复议机构进行复议,或上诉法庭。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纳税人可以有复议和上诉权。
4、只缴纳应纳税款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有权获得应享有的法定减免和扣除税款,但不允许违法少纳税款。如美国规定,纳税人如认为IRS错误核定并已征收其税款,可以暂不支付有关税款,而向税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核定其欠税额。韩国规定,纳税人不仅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及时将国税还给金(即纳税人误纳和超缴的税额)充抵应缴纳的国税或退还给纳税人,还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国税还给加算金(即税务机关占用超缴税款的利息)。
5、隐私及保密权利。所有的纳税人都有要求税务机构不无端干涉个人隐私以及为纳税人保密的权利。加拿大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当局仅为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其提供的个人与财产信息;美国规定,除非法律允许,否则IRS不得将纳税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任何人;我国的台湾省也严格规定了纳税人信息资料的使用人范围,纳税人信息资料除纳税人本人或继承人、纳税义务人授权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以使用外,只有税捐稽征机关、监察机关、诉讼机关以及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可以使用。
6、寻求代理权利。纳税人有权通过书面授权让其他人代理缴纳税款。如韩国、日本、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允许纳税人聘请税理士、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等有权代理的人士为自己代理涉税事宜。
7、权益受保障的权利。如美国规定,纳税人在与IRS交涉的过程中,IRS职员有义务解释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加拿大也规定,纳税人有权知道各项权利并要求这些权利得到尊重。
除此以外,一些国家还从各国的国情出发规定了一些具有基于本国国情特征的纳税人权利。如加拿大规定,纳税人有获得双语服务的权利;美国规定,纳税人碰到难以解决的税收问题,有从解决问题办公室取得帮助的权利等。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措施的国际经验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明确规范纳税人权利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十分重视通过采取实际措施对已经明确的纳税人权利加以保护,以使纳税人权利得以真正实现。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纳税人权利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
1、将纳税人权利写进法律。一些国家将纳税人与公民权利结合起来,在宪法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如加拿大于1985年通过了《纳税人权利宣言》,法国的宪法也有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英国和美国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对纳税人的权利从法律上作了修改补充,美国还于1996年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许多国家尽管没有在宪法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规定,但在税收基本法、税收征管法或其他法律(如国家赔款法、行政诉讼法等)中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西班牙还于1997年专门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
2、建立专门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机构。许多国家都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了监察机关,接受纳税人有关税务机关的投诉。日本、韩国除了建立监察机关外,还建立了国税不服审判所,专门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异议申请。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介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机构,如西班牙于1997年成立了隶属于经济财政部、与税务局平行的纳税人保护委员会,并在各大区设立分支机构;回归前的香港建立了由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上诉委员会,独立仲裁税务案件。个别国家的纳税人则组成自己的组织,如德国,纳税人建立纳税人联盟,该联盟努力同政府机构和议会进行直接对话,以反映纳税人的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如美国、韩国、英国等建立了专门的税务法院,专门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诉讼。
3、帮助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将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税收宣传的重要内容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能够全面、及时地了解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都将纳税人的权利编印成手册,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简便方式获得这样的手册。美国还制定了纳税人帮助计划和教育计划,帮助、教育纳税人了解并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许多国家都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的税收征管时,必须及时向纳税人告知其权利,从而使纳税人能够具体地掌握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4、通过各种途径体现纳税人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将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主体,使纳税人感受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不少国家都倡导纳税人养活政府的观念,处处体现纳税人是整个社会的主人。许多国家还通过向纳税人报告税款如何开支等形式来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如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荷兰、新西兰、葡萄牙、瑞士、美国都提出了不乱花纳税人一分钱的口号。
5、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侵犯纳税人的行为如何惩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不少国家对滥用税收信息资料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惩,而且对税务部门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行为惩处更加严厉。我国的台湾省规定,税务稽征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触犯刑法者法办,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加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而且是促进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客观要求。就我国而言,深入研究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问题,对于培育纳税人主体意识,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税收法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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