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7 19:02:02 193 人看过

一、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要件有: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二、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要件有: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一、财产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特别救济

财产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特别救济的要件,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救济要件为: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财产已经被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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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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