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准据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02:30 79 人看过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4: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涉外票据相关文章
  • 涉外票据冲突规范
    国际票据冲突规范国际社会很早以来就在此领域做过很多努力,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早在19世纪末叶创建的蒙得维的亚体系就是早期国际努力的代表。目前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国际冲突规范主要有:(1)《关于国际商法的公约》(1889年,蒙得维的亚);(2)《关于陆上国际商法的条约》(1940年,蒙得维的亚);(3)《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哈瓦那);(3)《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1930年,日内瓦);(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1931年,日内瓦);(5)《美洲国家间关于汇票、本票和发票法律冲突的公约》(1975年,巴拿马);(6)《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1979年,蒙得维的亚)。
    2023-04-24
    123人看过
  • 涉外票据受哪些法律约束?
    票据是在商业中广泛流通的,国际贸易日益繁荣的今天,票据的使用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各国之间的商业交往中来。然而由于两国之间法律制定的不同,势必会引起冲突,那么两国应当就冲突进行相应法律的调整,使制度更加完善和适用实际的往来交易。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五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九十六条【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2023-04-19
    167人看过
  • 涉外票据的提示期限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1)票据的提示期限,是指票据提示行为的有效期限,它可分为承兑提示期限和付款提示期限两种。各国对此期限规定的长短不一,但这两个提示期限都与付款有关,所以规定适用付款地的法律最为合适。(2)拒绝证明的方式,是指作成拒绝证明的有效形式,它可以是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也可以是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等。拒绝证明的方式由法律规定。有的国家规定要以公证证书证明,有的国家对本国票据不强制要求作拒绝证明,但对外国票据必须制作拒绝书。我国要求持票人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要求承兑人和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无论怎样,拒绝证明的作成都与付款地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2023-06-06
    90人看过
  • 我国涉外票据的原则
    涉外票据顾名思义,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简单地说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而确定某一票据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有不同的原则,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第一种原则为属人主义,即依某一关系的主体是否具有涉外性,来确定该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从而确定票据的涉外性。第二种原则为物之所在地主义,即依某一关系的客体是否具有涉外性以最终确定票据的涉外性。第三种原则为属地主义,即依某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作为认定票据涉外性的依据。在我国票据法上采用了第三种原则即属地主义原则,我国《票据法》第95条明确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据以确认涉外票据时所涉及的行为中,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均为票据行为,就一份票据而言,在上述各种行为中,至少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同时至少有
    2023-06-06
    332人看过
  • 涉外票据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一、什么是涉外票据?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或出票人为外国人作为标准来界定的,而是以在同一个票据上出现了涉外的票据行为为依据的。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3、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定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2、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3、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
    2023-06-05
    368人看过
  • 涉外离婚的准据法介绍
    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离婚准据法大别为4种。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如夫妻无共同国籍,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如无共同住所地,适用法院地法。波兰1965年11月12日《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第1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法国判例也采用这个准据法。在夫妻无共同国籍时,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和阿尔巴尼亚径直适用法院地法,希腊则适用起诉时夫的本国法。总之,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涉外离婚的一个重要倾向是:在下列两点或其中一点上,考虑夫妻的本国法:①对于外国人在内国的,除非夫妻共同本国法承认内国法院的离婚管辖权,内国就认为自己无管辖权;②离婚的原因,除非夫妻共同本国法都予以承认,内国法院不据以宣告离婚。适用夫妻共同或一方住所地法按照1940年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15和59条,离婚由夫妻婚姻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的原因也适用婚姻住所地法。按照英国的普通法,离婚由起诉时夫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英国法院受
    2023-06-11
    295人看过
  • 涉外票据被伪造纠纷案
    [案情]?原告:某中国银行?被告:某工商银行?被告:某合作公司?1995年12月24日,合作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合作公司用4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银行开出的050760号和050767号本案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港元。陈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合作公司后,合作公司当日即持票到某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合作公司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同月25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一起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某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合作公司与某工商银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某中国银行即将500万元港币划入某工商银行帐内,某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合作公司帐户。合作公司见款已入帐,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4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帐户上。某中国银行工
    2023-04-24
    131人看过
  • 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制
    在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普遍缺位的情况下,涉外票据法律冲突解决主要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完成的。而涉外票据的冲突规范又包括国际统一冲突规范和各国国内冲突立法两个层次。这两类冲突规范之间又是互动的,各个国家之间共同制定国际统一冲突规范,一方面缔约国把相应的国际冲突规范纳入各自的国内法体系,另一方面,没有参加国际立法制定的国际也往往会参照国际立法规范制定本国票据冲突规范。这两类冲突规范的确立都在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涉外票据冲突规范1.国际票据冲突规范国际社会很早以来就在此领域做过很多努力,海牙国际私法协会早在19世纪末叶创建的蒙得维的亚体系就是早期国际努力的代表。目前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国际冲突规范主要有:(1)《关于国际商法的公约》(1889年,蒙得维的亚);(2)《关于陆上国际商法的条约》(1940年,蒙得维的亚);(3)《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哈瓦那);(3)《汇票
    2023-06-06
    488人看过
  • 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合同的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律。各国立法和实践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新近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表明,多数国家反对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加以限制,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法律,甚至以新选择的法律代替原来所作的选择。因为这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又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意。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即明示或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
    2023-06-05
    293人看过
  • 涉外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对于票据丧失,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补救办法,主要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普通诉讼程序。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票据权利,由法院裁定恢复行使票据权利。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另一种是采取公示催告程序。由失票人申请法院为一定期间的公示催告,逾期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时,由法院进行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由失票人依法院判决行使票据权利,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兼收上述两种国际通行做法,允许失票人自行选择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或者公示催告程序来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同时允许失票人先行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防止票款被他人冒领,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票据当事人的权益。鉴于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行动均离不开付款地司法机关的协助,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的
    2023-06-14
    293人看过
  • 涉外票据流通性认定的法律适用
    票据的流通性的本质就是后手优于前手,是指由于背书和交付,或仅由于交付,票据中的财产及其所有权利转移给某善意持票人,此类持票人根据这种票据拥有的财产和权利,不受前一让于人或持有人权利的瑕疵或对其请求抗辩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作用得以发挥的基础,也是票据机制的核心所在。但是在一国具有流通性的票据在另一国并不是必然具有流通性的。实践中各国对于票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如现行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04条将票据界定为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等四种。这四种票据在美国都是具有流通性的;但在我国存单一般是不具有流通性的。由此一张美国的存款单在中国是否具有流通性?需要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支配?在冲突法上,流通票据一般被视为物,即有体动产,它们是否是可流通的,由通过流通而进行的转让发生地国法来决定。在澳大利亚,一种票据是否可以在澳大利亚流通的问题,应当由澳大利亚法律来决定,一种外国票据如果
    2023-06-06
    491人看过
  • 涉外票据行为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早在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时代,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的巴塔路斯就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关于人的问题,例如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适用属人法的规则。这一原则仍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接受。如英国《1882年票据法》规定,能力取决于属人法,即住所地法;但是一个人按照契约订立地法有能力,也就够了。同时,在属人法上,又有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主义之分。大陆法系坚持以本国法为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坚持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种分歧也反映到票据法律适用上,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条约体系,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现在在国际层面上,两种主张出现融合,并逐渐被惯常居所地法这一混合的主张所替代。另外各国在商事领域的当事人能力问题的法律适用上,除坚持属人法外,往往以行为地法作为补充。尤其在票据的法律适用上,涉外票据的流通范围相当广泛,票据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可能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国家有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023-06-06
    489人看过
  • 签发涉外票据时注意的事项
    签发票据是票据行为的首要环节。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格式要求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这是各国的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票据形式、必须记载的内容,在法律的规定上又有差异。各国的票据法也多将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可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由于不同国家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很可能导致在甲国被认为有效的票据,到乙国就可能被认为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这对于票据的转让流通和票据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就会产生很大问题。为了消除这种问题,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认定,适用出票地法。我国对此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明确规定涉外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涉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允许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主要是考虑,不管支票
    2023-05-01
    291人看过
  • 我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按照国际法的准则,国际条约的效力大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国内法的效力。在审理涉外票据纠纷时,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指我国通过正式书面声明加以修改或者作出特定解释或者加以排除的条约中的某些条款。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对于我国未缔结的或未参加的国际条约,则无当然适用之义务;对于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已声明保留的条款,也无当然适用之义务。1930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和1931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及相关公约,虽为主要国际条约,但我国未加入,故我国无当然适用之义务。(二)适用国内立法原则涉外票据必然是与我国有关的票据,即出票、背
    2023-06-06
    433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它通常在地域上或当事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也可以称为国际票据。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更多>

    #涉外票据
    相关咨询
    • 涉外票据是指什么,票据债务关系中,如何适用涉外票据还是国际条约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5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二、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什么是涉外票据追索权?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1
      涉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票据出票地法律。
    • 涉外票据冲突解决途径有哪些?涉外商业票据法律冲突的规定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5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
    • 法律依据涉外婚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31
      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
    • 涉外票据的追索权行使,适用什么法律?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涉外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保全其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限。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规定,同时也受票据权利时效的约束。因为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追索权也随之消灭。法律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为了督促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使票据债务人早日解脱票据债务,加快市场运转,这都反映了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