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20日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中共舟山市委老干部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改变专项统筹经费超支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省财政厅(浙财社字[2004]2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医[2001]266号)和(浙劳社老[2005]8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入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对象为参加原市属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从2005年1月1日起,进入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单位,按离休干部人均1.5万元/年的标准缴纳离休费保障经费。该缴费标准3年内保持不变,第4年起重新确定。
建立离休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社会保障统筹内的离休费和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统筹外项目,统一由市社保部门负责发放。
二、进入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对象为参加原市属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统筹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从2005年1月1日起,进入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单位,按离休干部人均4.5万元/年的标准缴纳医药费保障经费。该缴费标准3年内保持不变,第4年起重新确定。
三、部、省属在舟企事业单位按上述筹资标准缴纳“两费”保障经费的,其离休干部享受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社会保障统筹内的离休费和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统筹外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享受同等保障待遇。
四、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参加“两费”保障后,当年保障经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实行分级承担,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省属在舟企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市财政分别按80%、20%比例分担;部属在舟企事业单位由单位和市财政分别按80%、20%比例分担。
五、已改制的国有、国有控股(参股)市属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两费”从单位改制时提留的国有资产中列支。已破产或改制后无国有资产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两费”由其主管部门从系统内的国有资产中调剂解决。今后,改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经费,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提留6年。
六、国有、国有控股(参股)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经费由市地税部门代征,代征办法由市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市属企事业单位已破产或改制为民营企业和独(外)资企业的,该单位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经费,由市社保部门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两费”的发放仍由市社保部门负责。
部、省属在舟企事业单位如参加“两费”保障的,其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经费也由市地税部门代征。
七、省属在舟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纳入“两费”保障范围后,由市财政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浙财社字[2004]27号)文件要求,编制、上报年(半年)度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预决算。
八、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征缴后,出现离休干部减少情况时,单位缴纳的保障经费不予退回。新参加“两费”保障的离休干部,当年的缴费标准按实际享受月份数确定。
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十、建立“两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及其他各项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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