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2:40:19 395 人看过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法院调解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调解书的内容,应该是当事人自愿的,都同意的。

【3】如果能够证明其中有违反法律条文情况的,可以申请再审。

【4】如果你有新的证据,

或者能够证明调解书里的内容,违反了自愿原则,

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开庭后调节不满意还能在调解吗

民事案件开庭后,调节不满意,还能再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诉讼调解的功能在于:

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二是程序灵活,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调解强调当事人积极参与,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自愿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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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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