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返还,即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履行期限届满、解除或其他特定情形下),因承租人或房屋占有使用人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合理对价或费用。但鉴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实务中对如何认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数额、出租人能否同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等问题认识不一。
房屋占用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占有使用费是指租借别人的房屋,里面有规定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解除租赁合同,自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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