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北京青年报》登载了我的文章《从葛优代言费被追缴看善意取得》,7日,北京读者曲折给报社去信提出了质疑:葛优拿了人家的钱,替人做广告,使很多人上当受骗,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后果。是不是因为不知情他就不要对他所为所产生的恶劣社会后果负法律上的责任呢?葛优的行为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仅仅用善意取得概括得了吗?不用追究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所应负的社会责任,那么任何一个公司代言人都可以对自己广告宣传的产品的真伪、好坏不去认真对待,不去努力取得相关检验、认证机构的认可,只要公司给钱,就予代言。这又会给市场经济带来多么大的混乱!谁又为通过虚假广告宣传造成这种混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埋单?
曲折读者能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独立思考,我感觉非常好,对于这个问题我准备从两方面来回应。第一个问题是,从现行法律来看,对于虚假广告,只能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不能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除非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之间有共同诈骗的故意,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来合谋骗取钱财,这时才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但这是一种欺诈的民事、刑事责任,而不是其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因此,从现行法律来看,葛优没有与亿霖有合谋诈骗的故意,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我们认为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的社会危害很严重,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追究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那么在未来的立法中,我们该在何种情形下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呢?
我的观点是,即使在未来的立法中,也必须在广告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的基石之一,对于有过错的人法律让其承担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无过错责任只是在高度危险等极少场合才能运用。所谓的过错就包括故意与过失,进而言之,在未来立法中,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即使造成了社会危害,追究其责任也必须要有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明知广告是虚假的;而过失则是没有认真审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求其代言的广告的相关文件,比如没有认真审查相关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果发布的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如果广告代言人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就具有过失,那么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进行了认真审查,广告代言人就没有过失,即使广告是虚假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曲折读者担心的那么任何一个公司代言人都可以对自己广告宣传的产品的真伪、好坏不去认真对待,不去努力取得相关检验、认证机构的认可,只要公司给钱,就予代言的现象在未来立法中就可以避免。如果葛优存在这方面的过失,并且今后的法律也规定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责任,那么他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话还要说回来,即使广告代言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并不表明没有人为通过虚假广告宣传造成这种混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埋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要为虚假广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相关的行政机关、质检机构怠于职责,出具虚假的证明,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大可不必只盯着广告代言人,他们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较轻的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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