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公司法中股东决议的具体划分: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特殊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这就是公司特别决议事项。
总结起来,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及通过方式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决议事项的内容是: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里所体现的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股份平等的原则,即同股同权,而不是股东之间人与人的平等,即每人一票。所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时行使的权利是以其持有股份多少来决定权利大小的,而不是以股东人数来计算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里表明的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是采取由股东根据其所持股份多少,对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示赞成或不赞成,最后以多数票形成肯定或否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是一种共同行为。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分为两种,即普遍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作为特别决议,也就是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也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的内容是: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和合并;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这些事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属于特别决议的事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等。这些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这些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七、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事项:其和解协议草案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原则
(一)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一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要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要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二)总公司股权变更的,一定要提供的是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是无权对公司的股权变更进行表决的。
(三)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要提交总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这个一般需要董事会决议。
从上述分析来看,股权转让需要董事会决议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按照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董事会决议不是股权转让的必需条件,但是经常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时,工商局会要求股权变更人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书。所以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为了避免更多的麻烦,最好是提前准备一份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表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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