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一、法庭调查任务: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二、法庭调查范围:
1、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三、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分为事实审查→出示、核实证据。
1、法庭调查开始:
A、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B、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事实审查:
(1)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不含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2)讯问:
A、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B、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白虎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A、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B、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C、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D、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E、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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