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可撤销的情况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所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两者在性质、效力状态、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以及受到的时间限制有着区别。
一、合同效力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吗
可撤销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效力状态不同、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受时间限制不同。
三、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撤销合同不仅要在符合条件之心撤销,撤销合同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在下列情况下,撤销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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