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时,受让方尚未支付转让款,出让方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则此时合同尚未履行,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即可。由于出让方是收取股权转让款的一方,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时,受让方已经支付了转让款,则出让方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款项。若出让方未及时退还转让款,还可能须承担受让方遭受的利息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在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还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保障最大程度挽回自己的损失。
一、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民法典》,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3、质押期间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二、股权质押后能否增资
1、是股权所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按照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增加,但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依然可就已出质的股权行使质权;不按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保持不变或增加,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但是,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是股权数额,而非股权比例。
2、是股权所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导致出质股东享有的股权相应减少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委托书、关于出质股权数额变化的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未导致出质股东享有的股权相应减少的,即其他股东减少出资的,出质股权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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