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莲,女,196*年**月生,汉族,住孟州市土产公司2号院43号,现住孟州市冷库**号。
委托代理人谢继源,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立,男,197*年**月生,汉族,住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中曹村中发街**号。
委托代理人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继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原虎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1月7日,原告购买张某安豫HB25**昌河牌轿车一辆,价值43000元。2007年3月20日,被告之夫郭某有(又名张某寿)借原告的车办事时在博爱县境内发生事故,致郭某有死亡。后被告从博爱县交警队将该车辆取走卖掉。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价、保险费、车船税等计50005元。被告对此存在异义,称原告购车时未约定保险费、车船税等由原告承担。被告还称该车系原告与刘某林共同购买,且刘某林给出售人出具有欠条;但原告与刘某林均否认合伙购车,因为刘某林欠原告款项,原告才让刘某林给出售人出具欠条。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张某安签订有售车协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认可。被告称车是刘某林与原告共同购置,但刘某林与原告均否认,售车协议是原告与张某安签订,刘某林也认可是该欠原告款项,原告让他将款给付张某安,他才出具的欠条。故对被告辩称该车系刘某林与原告共同购买的理由不予认可。该车现已由被告转卖他人,无法评估价格,应认可原告是以43000元的价格购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5元,没有证据印证。此车系被告之夫生前所借原告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况且被告实际处置了该车,故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杨某莲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立赔偿款4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1000元。
杨某莲上诉称,王某立不是适格的原告,上诉人之夫是为刘某林办事死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王某立辩称,车辆所有人是其本人,而非刘某林,刘某林并非购车人,也不应该参加本案诉讼。上诉人之夫借走被上诉人的汽车肇事后,上诉人擅自处分该车并将车款据为己有,依法应该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审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漏列诉讼主体)。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车辆系王某立从张某安处购买,有卖车协议和张某安所打收到王某立车款的收据为证。上诉人辩称该车刘某林系合伙购车人,刘某林本人和王某立均对此予以否认,故上诉人的辩解理由不足,依法不予采信。上诉人在其丈夫因故去世后,擅自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车辆,于法无据,依法应该赔偿车辆所有人王某立的损失。原审法院根据当初购车时的价格,确定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3000元款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由上诉人杨某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某峰
审判员雷某华
审判员高某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某
-
离婚纠纷判离婚时可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22人看过
-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分)
180人看过
-
夫妻离婚纠纷共同财产怎么分
176人看过
-
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
288人看过
-
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99人看过
-
怎样识别夫妻共同财产,避免纠纷?
350人看过
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
夫妻财产怎么处理,如何处理共同财产纠纷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2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财产所有权。 2、协议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法定方法确定所有权,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
财产纠纷与夫妻共同财产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15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夫妻一方丢失存折且不能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27小李丢失存折,被小张拾到,小张把钱款取出,第二天小李知道后向小张索要。小张因为害怕,与其公司上级领导杨合作写了一张收据,说明是小李交还的公司欠款,钱款已经上缴公司。小李现想向法院起诉讨回钱款,以什么诉讼理由,小张是什么违法行为,起诉主体应选谁?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我认为是侵占,不当得利益是没有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取得不当得利益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否则就是侵权。在该案件中,小张拾到了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有权处理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
-
同居期间带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11、没有办理结婚证,不属于婚姻关系,只是属于同居关系。 2、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怎样处理?(1)财产分割问题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2)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