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监狱应对社会公开罪犯减刑假释法定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52:09 69 人看过

《意见》指出,提高对深化狱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各级监狱机关要进一步认识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及原则,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要依法公开、及时准确、强化监督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包含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以及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等23项信息。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及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10项信息。

此外,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创新狱务公开方式方法,完善狱务公开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对罪犯,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对罪犯近亲属公开,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要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

相关法律知识:

1.所谓减刑是指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减刑以后还是有一定的刑期,在这段刑期里,一般是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2.假释,即假设的释放,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还是有一些义务必须要承担的。在假释期间,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接受群众的监督等。假释的人员在这期间是有一定的活动空间的,这个空间一般是在公安机关所能及时监查被假释人员的范围。同时对公安机关必须随叫随到,接受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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