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探望权,应当由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并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一、探望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探望权的范围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后孩子的外公外婆是否有探视权
孩子的外公外婆是没有探望权的,法律只是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下列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的方式。
5.探望的时间。
6.探望权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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